公安機關查詢出入境記錄工作規定
公境〔2011〕322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安機關查詢出入境記錄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安機關利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查詢出入境記錄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出入境記錄,是指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取的從全國對外開放口岸出境、入境人員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證件名稱、證件號碼、出入時間、出入口岸、所乘交通工具等。
第二章 因公查詢出入境記錄
第四條 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公安邊防總隊、邊防檢查站和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以受理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紀檢監察以及審計、海關、稅務、軍隊保衛等部門因公查詢出入境記錄的申請。
公安機關經授權的民警因工作需要可以在公安信息網數字證書授權范圍內按照規定查詢、使用出入境記錄。
第五條 因公申請查詢出入境記錄,應當出具公函。公函需載明查詢的事由、被查詢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入境證件號碼或者居民身份證號碼)、申請查詢出入境記錄的起止日期等,并承諾查詢結果僅用于公函載明的事由。
第六條 受理民警應當查驗并復印留存經辦人的工作證件,對公函的內容進行審查、登記,并報單位主管領導或者值班領導審批。對不符合查詢條件的,應當告知有關單位不予查詢。
對符合查詢條件的,受理民警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中查詢相應的出入境記錄,制作成《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一式兩份,式樣見附件一),經單位主管領導或者值班領導審批后,加蓋單位公章,一份交申請單位,一份存檔。
第三章 因私查詢出入境記錄
第七條 邊防檢查站、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受理中國公民(含香港、澳門、臺灣居民)查詢本人近5年內的出入境記錄的申請。
第八條 因私申請查詢出入境記錄,應當由公民本人申請辦理,提交《查詢出入境記錄申請表》(式樣見附件二),并交驗本人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居民身份證原件。未滿16周歲的,由監護人陪同申請辦理,交驗申請人的出入境證件或者戶口簿原件、監護人的身份證件及能夠證明監護關系的材料。
第九條 受理民警應當對申請材料、申請人身份進行審核、登記,留存申請人的相關證件復印件,并報單位主管領導或者值班領導審批。對不符合查詢條件的,不予查詢。
對符合查詢條件的,受理民警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中查詢相應的出入境記錄,制作成《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一式兩份),經單位主管領導或者值班領導批準后,加蓋單位公章,一份交申請人,一份存檔。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十條 受理單位應當在工作時間提供查詢服務。對符合查詢條件的,應當當場受理并及時提供《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
受理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確保按規定為相關單位和公民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一條 邊防檢查站受理公民因私查詢的地點應當設置在機關辦公場所或者口岸執勤現場,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公民因私查詢的地點應當設置在出入境辦證大廳,并以適當形式對外公布查詢的地點、受理時間及查詢程序。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根據本規定建立查詢出入境記錄工作的規章制度,嚴格控制公安信息網數字證書的授權范圍,認真履行審批手續,嚴禁擅自查詢、提供公民的出入境記錄。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查詢出入境記錄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查詢出入境記錄的相關材料應當歸檔保存,期限5年。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圆樵?、提供出入境記錄的;
?。ǘΨ喜樵儣l件的申請,拒絕受理的;
?。ㄈ┻`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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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卧?、篡改出入境記錄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