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編辦〔2015〕23號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審批、備案事項動態調整的管理,保證行政權力合法有效、規范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若干規定》、《廣州市行政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動態調整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對具體事項調整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動態調整,是根據行政權力依據變化或者行政權力行使部門職能調整,對相關部門行政職權所作相應的增加、取消或者其他變更。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審批事項,包括我市市級行政管理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及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以及上級部門委托和下放我市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備案事項,是指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形式設定的行政備案事項,以及上級部門委托和下放我市實施的行政備案事項。
第四條 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是市行政審批、備案事項動態調整的承辦機構,具體負責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組織清理,增加、取消、變更等日常管理,負責對行政審批、備案事項實施及運行情況進行評估。
第五條 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建立行政審批、備案事項動態調整機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調整:
?。ㄒ唬┰O定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相關依據調整的;
?。ǘ﹪鴦赵?、廣東省政府及其部門對行政審批、備案事項改變管理方式的;
?。ㄈ┎块T職能調整涉及相應行政審批、備案事項調整的;
?。ㄋ模┌凑辗奖闵暾埲?、便于監管的原則,本市依法改變管理方式以及下放管理層級的;
?。ㄎ澹┢渌麘枵{整的情形。
第六條 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需調整的,應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職能調整文件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動態調整申請,并填寫《廣州市行政審批、備案事項動態調整申請表》。
第七條 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提出行政審批、備案事項動態調整的審核意見,按有關規定程序,報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聯席會議審定。屬于規模式調整的,經聯席會議審議后,報市政府審定。
設定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調整的,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在提交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聯席會議審議前,應書面征求市政府法制部門意見。
國務院、廣東省政府及其部門改變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以及本市依法改變管理方式,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在提交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聯席會議審議前,應書面征求市民政等部門意見。
第八條 需調整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經核準后,市編辦應當及時調整市行政審批備案信息系統,通過市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門的公眾信息網站向社會公布,并及時書面告知行政管理部門和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由行政管理部門和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調整市規范行政權力公開運行、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
第九條 行政審批、備案事項動態調整審核確認意見經市政府或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聯席會議審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審核確認意見,及時調整實施,并在受理或審核場所對外公布結果。市編辦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行政審批、備案事項動態調整的管理,完善、落實內部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要求及時調整而造成不良影響的,嚴格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市編辦建立監督問責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備案事項動態調整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請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聯席會議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
?。ㄒ唬┬姓徟?、備案所依據發生變化或者行政管理部門職能調整,相關部門未及時申請動態調整;
?。ǘ┪窗凑諏彾ㄒ庖娂皶r更新本部門行政審批、備案事項;
?。ㄈ嵤┑男姓徟?、備案事項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不一致。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編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