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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時間 : 2019-12-23 14:50:10 來源 : 茂名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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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濱海新區、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茂名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十一屆十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直接向市城鄉規劃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4日

茂名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鄉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檔案,為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和城市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重大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辦法》、《建設部關于加強中小城市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意見》、《廣東省檔案條例》、《廣東省檔案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及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圖片、模型、聲像、電子文件、縮微片、實物等不同載體形式的資料。城建檔案是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重要基礎資料及信息資源,是依法進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收集、報送、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動。

  第四條 城建檔案事業列入本市城鄉建設事業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管理,設立城建檔案館(室),將城建檔案事業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確保城建檔案管理工作與城鄉建設事業協調發展。

  第五條 城建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以市城市建設檔案館(以下簡稱市城建檔案館)為中心,以各縣(市、區)和各鎮區城建檔案館(室)、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建設檔案室為基礎的城建檔案管理網絡,確保城建檔案工作全面開展,保證城建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茂名市城鄉規劃局是城建檔案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檔案館受市城鄉規劃局的委托負責城建檔案工作的日常管理,業務上接受省城建檔案主管部門及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各縣(市、區)、鄉鎮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建檔案工作,接受上級城建檔案主管部門及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七條  各級城建檔案館(室)或城建檔案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及相關規定,配備足夠數量、勝任工作的管理人員,其中包括檔案管理、工程技術、聲像技術及信息管理等專業人員。

  各鄉鎮政府應盡快設立城鄉建設檔案室,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開展城建檔案工作。

  第八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建設系統各行業管理部門和建設工程檔案形成單位配備的檔案工作人員應定期接受崗位培訓,按國家、省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第九條 各級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其相應的行政區域履行如下職責:

  (一)貫徹實施黨和國家關于城建檔案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

  (二)負責制定城建檔案事業發展規劃、計劃,草擬城建檔案規范性文件和標準;

  (三)負責本轄區城建檔案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并對列入城建檔案館接收范圍的建設項目進行工程檔案專項驗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接收、征集、保管本行政區域內需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城建檔案和資料;

  (五)參加重要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

  (六)統一管理城鄉地下管線檔案和資料;

  (七)對館藏檔案和資料進行科學管理,做好城建檔案資源的信息公開、開發利用和咨詢服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城建檔案館(室)重點接收管理如下城建檔案:

  (一)各類城鄉建設工程檔案:

  1、城鄉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包括各類工業建筑與住宅、辦公、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商業、金融、保險等建設工程檔案和資料;

  2、城鄉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道路、橋梁、廣場、停車場、照明、涵洞、排水、泵閘、污水處理等建設工程檔案和資料;

  3、城鄉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給水、供氣、供電、公交場站、輕軌、電信、郵政等建設工程檔案和資料;

  4、城鄉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等以及相關站、場設施等建設工程檔案和資料;

  5、城鄉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工程檔案,包括公園、游樂園、城市綠地、古樹名木、風景名勝區、城市雕塑等工程檔案和資料;

  6、城鄉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城鄉公廁、垃圾站場、垃圾焚燒發電廠、垃圾填埋池等建設工程檔案和資料;

  7、城鄉環保、防洪、水利、抗震、人防、氣象防雷工程檔案和資料;

  8、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城鄉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各類地下管線(包括城鄉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工業等地下管線)以及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間工程檔案和資料。

  (三)城鄉規劃、建設、房地產管理等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包括城鄉規劃、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房地產管理、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環衛、公用設施、人防、氣象等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四)城鄉基礎資料,包括城鄉經濟、人口、地形地貌、礦藏資源、地震、氣象、地名、歷史沿革、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城市綜合資料和其他綜合性資料等;有關城鄉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計劃、統計、技術規程規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城鄉建設發展史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五)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鄉建設檔案。

第三章 城建檔案的收集、編制及報送

  第十一條 城建檔案的形成單位(含個人),應當做好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移交城建檔案。

  第十二條 城建檔案館(室)應當對建設單位城建檔案的形成、編制、整理、歸檔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三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續建的建設工程,均應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內容包括:工程準備階段文件、施工文件、監理文件、竣工驗收文件、竣工圖、聲像材料、電子文件、實物等。

  重點(大)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省關于重點(大)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的規定,報送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四條 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發送《移交建設工程檔案告知書》,并提供《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編制及移交指引》,明確編制、報送工程檔案的內容、范圍、時間、程序和責任。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實行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制度。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合格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沒有取得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預驗收合格證明文件的建設項目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不予竣工驗收備案;凡未按規定向城建檔案館(室)報送工程竣工檔案的建設項目,不得申報各級優良工程以及人居環境獎項的評選。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收集和報送。建設單位應當從建設工程立項起,向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提出收集、編制和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責任和要求,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加以明確,保證建設工程檔案的收集、編制與工程建設同步進行。

  工程檔案的編制費用應當納入工程投資預算中。

  第十七條  列入城建檔案館(室)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竣工檔案資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停建、緩建工程的工程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撤銷單位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作出撤銷決定的單位或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普查和測繪所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資料,建設單位應當在普查和測繪工作結束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城鄉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移交。

  對城鄉地下管線進行建設、變更、改造的,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據實編制、修改、補充和完善地下管線檔案,繪制現狀圖,并在工程結束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城鄉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移交。

  對棄用、停用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城鄉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做好地下管線信息更新工作。

  第十九條 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的城建檔案,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檔案應為原件。

  (二)檔案齊全、完整、準確、系統,字跡清楚、圖面整潔、規格統一。

  (三)工程竣工圖與工程實體相符,應當加蓋竣工圖章,且簽字手續完備;竣工圖的編制應符合規范要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圖應標注城市坐標及高程。

  (四)聲像檔案應當主題明確,內容完整,圖像穩定、畫面清晰,色彩真實,被攝主體不能有明顯失真變形現象,重點工程還應有專題片。

  (五)電子檔案的內容須與紙質檔案、聲像檔案一致,其存儲格式、載體和保存應符合國家有關建設電子文件管理標準的要求。

  (六)檔案資料的整編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的要求,紙質檔案、聲像檔案與電子檔案的電子目錄數據須一致,條目內容和格式應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條   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在本單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按本辦法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具有長期保存價值的,由城建檔案館(室)根據城鄉建設的需要選擇接收。

  第二十一條 城建檔案館(室)應當廣泛收集志書、年鑒、大事記、歷史文獻及圖片、科研成果、專題調研報告、論著等具有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資料,利用現代聲像技術跟蹤采集城鄉重大建設活動及自然災害情況材料,積極開發檔案信息資源。

  城建檔案館(室)可以通過向社會以及有關部門征集的方式收集檔案。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城建檔案館(室)捐贈、寄存各類單位或者本人形成的與城市建設有關的檔案資料,經專家鑒定具有歷史收藏價值的捐贈檔案,按有關規定給予捐贈人獎勵。

第四章 城建檔案的管理與利用

  第二十二條 城建檔案形成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和利用制度,加強對本單位城建檔案的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二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統計、鑒定等管理制度,對接收的檔案實行科學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建檔案館(室)是保存和管理城建檔案的基地,其館庫建設應當符合《檔案館建設標準》(建標〔2008〕51號)和《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建標〔2000〕56號)要求,達到庫容充足,功能齊全;檔案庫房應當配備防火、防盜、防潮、防高溫、防塵、防光、防有害氣體、防有害生物、防輻射等的防護設施,確保檔案安全。

  第二十五條 城建檔案館(室)應對接收的檔案材料及時進行登記、整理、分類、入庫保管,編制適用的檢索工具,為檔案利用提供便利。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應當及時搶救。特別重要的城建檔案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其安全無損。

  第二十六條 城建檔案館(室)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檔案用品和裝具,配備溫濕度自動控制、監控、計算機、聲像等設備,實現城建檔案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和現代化。

  第二十七條  城建檔案除為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提供服務外,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憑有效證件,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經有關部門介紹,并經保存該檔案的檔案館同意,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第二十九條  城建檔案館(室)提供社會利用的檔案,應當逐步以縮微品、復制件或電子檔案代替原件;對重要珍貴檔案,應當用復制件或電子檔案代替原件。

  經城建檔案館(室)蓋章確認的檔案縮微品和復制件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三十條 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可以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城建檔案館(室)應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使用限制利用的城建檔案,應經原報送單位或個人同意。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丟失、涂改、偽造城建檔案,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或建設單位的技術秘密。

  第三十二條  城建檔案館(室)應當對館藏重要紙質檔案以及所有電子檔案進行異地備份。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應轉制成縮微品、復制件或電子檔案,實行異質備份,確保城建檔案的安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市城建檔案主管部門對在城建檔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損毀、丟失、涂改、偽造、銷毀城建檔案以及其他違反檔案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應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不按照相關規定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建設、施工單位在建設、施工前,應按照國家、省的規定查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資料;未按照規定查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資料而擅自組織施工,導致地下管線損壞,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茂名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茂名市城市基本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茂市府〔1987〕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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