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逐步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促進住房保障體系健康發展,根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出租的保障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和管理。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嚴格準入和退出機制。
第五條 解決本市戶籍居民的住房困難是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解決本市戶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財政承受能力,逐步擴大保障范圍和提高保障標準。
第六條 市住建管理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備案工作。編制建設規劃,定期公布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情況,加強各部門聯動,實現部門間的信息共享,以確保準入條件和退出條件審核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區域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需求調查、規劃、建設、申請、審核、輪候、配租和退出,以及制定租金標準等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構,落實年度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用地、資金和建設任務。建立住建、民政、財政、國土、公安、工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發展規劃和統計局等部門協調機制,切實做好本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落實相關稅費優惠政策,做好保障對象準入和退出資格審核,確保公共租賃住房有效落實、公平分配。
第七條 各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設立住房保障管理實施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也可以委托社會組織或向市場購買服務,完成公共租賃住房需求調查、建設、申請受理、審核、公示輪候等準入和退出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八條 市住建管理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定期組織各區開展城鎮公共租賃住房需求調查,編制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公共租賃住房規劃應當包括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目標、總體要求、籌集和供應渠道、土地和資金安排、規劃的實施措施和工作機制等內容。
公共租賃住房的年度計劃應當包括建設規模、土地供應和資金使用安排、建設區域分布、保障對象范圍等內容。
第九條 全市各級政府應當根據住房保障需求建立土地儲備制度,保障用地供應并落實具體地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并優先重點保障。
國土部門應當把儲備土地和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優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并創新公共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模式,探索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在編制年度土地供應計劃階段,全市各級住建管理部門應主動提出相關公共租賃住房的供地意見。
城鄉規劃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時,應與公共租賃住房規劃相銜接,并按有關規定落實居住用地的規劃公共設施配套要求。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來源包括:
(一)政府投資興建的住房;
(二)政府購買和租賃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回購、沒收的住房;
(四)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五)在符合城鄉規劃前提下,經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
(六)各類產業園區建設及升級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設的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
(七)政府和企業建設的公寓;
(八)企業或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約定建設的住房;
(九)棚戶區改造或“三舊”改造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十)村鎮集體經濟合作組織興建的租賃住房;
(十一)社會捐贈給政府的住房;
(十二)其他途徑籌集的住房。
第十一條 為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任務落實,全市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與本級住房保障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將住房保障資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的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四)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或按不低于土地出讓收入3%的比例安排資金;
(五)保障性住房和配套設施出租回收資金;
(六)利用商業貸款籌集資金;
(七)企業投入的自有資金;
(八)村鎮集體經濟合作組織投入資金;
(九)依照國家規定發行企業專項債券;
(十)社會捐贈資金;
(十一)經政府批準可納入保障性住房的其他資金。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應當依照國家相關工程標準和技術規范,對納入綠色建筑范圍的要執行綠色建筑標準,并遵循環保、節能、經濟適用的原則完成室內裝飾裝修。
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筑面積、套型結構、室內裝修標準和相應配套設施。公共租賃住房應根據實際要求,設計單間、一居室和兩居室等不同戶型和面積標準的住房。成套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單套建筑面積40平方米左右為主。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筑設計規范規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得少于5平方米。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自愿申請、嚴格審核、廣泛公示、輪候解決的制度。
第十四條 我市公共租賃住房按建設主體劃分為政府投資建設、社會力量投資建設、企業或政府在園區配建等主要形式。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戶籍困難家庭和符合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困難家庭或個人出租;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返租后面向本市戶籍困難家庭和符合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困難家庭或個人出租;企業或政府在園區、廠區配建的宿舍、公寓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則面向本園區企業或周邊企業職工,解決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職工及家庭居住需求。全市各級政府在優先解決本地區戶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基礎上,根據需求情況在當年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房屋分別用于解決非本市戶籍困難家庭或個人的住房困難。各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新市民可申請的具體房源數量及申請安排,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條 我市住房保障對象主要包括本市戶籍中等及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符合條件的新市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按相應類別和渠道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符合多個類別申請條件的,可由申請人自主選擇其中一個類別條件進行申請:
(一)具有本市戶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本市沒有自有住房或雖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家庭。符合上述條件且已年滿30周歲以上的單身(包括離異、喪偶或配偶被宣布失蹤等)人士,可單獨申請。戶籍在村委會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須在本市未享受過宅基地政策。
(二)在本市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市居住證,并在本市連續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年且申請家庭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沒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家庭。該類申請納入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體系,在新市民積分制窗口受理申請。
(三)達到積分制入戶條件并已申領《入戶卡》,申請當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本市沒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人員。
(四)園區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可申請租住產業園區內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具體申請條件由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產權單位按“保障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的原則制定,報所屬區住建部門批準后,報市住建管理局備案。
(五)企事業單位可利用自有土地自建公共租賃住房用于安置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及家庭入住。具體申請條件由企業按“保障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的原則制定,報所屬區住建部門批準后,報市住建管理局備案。
第十六條 各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住房狀況、政府財政承受能力以及住房市場發展狀況等,在現有申請條件前提下,以逐步擴大保障覆蓋面為原則,可適當調整或細化本地區住房保障申請條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各區相關規定,向戶籍或就業所在地鎮(街道)的社區居委會、房管所、住房保障辦、行政服務中心、流管服務站等提出住房需求申請,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等可由所在產業園區或所在工作單位代為申請。申請人夫妻雙方為本市戶籍居民,但又不屬同一區域的,可由申請人選擇向其中一個區申請。本市戶籍家庭有非本市戶籍成員,經查實為共同居住的,可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共同申請人。
辦理申請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本人和家庭成員的戶籍及身份情況證明;
(三)申請人本人和家庭成員的收入狀況和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繳納證明;
(四)申請人本人和家庭成員的住房和其他財產狀況;
(五)誠信承諾書;
(六)住建管理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真實、完整、有效。按規定需由相關單位或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相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出具,并對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 本市戶籍家庭及個人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實行全年工作日受理;新市民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時間,由各區按本辦法第十四條有關規定公示房源及申請安排后確定受理時間。申請審批程序如下:
(一)社區居委會及各鎮(街道)指定的住房保障受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相關信息全面錄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并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所在地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住房保障工作的內設機構。
(二)所在地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住房保障工作的內設機構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并自受理之日起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初審開始至完成整個審批程序期間,公示時間不少于20天。初審完成后,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住房保障工作的內設機構及時將初審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區住建部門。
(三)區住建部門在審核中需要市住建管理局統一向市民政、公安、工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不動產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殘聯、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等部門獲取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有關住房、人口、戶籍、收入、車輛、財產、殘疾證、居住證等情況信息的,需分別于每月5日、15日和25日,將相關人員名單(含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提交市住建管理局。市住建管理局收到各區住建部門所提交相關人員名單等資料后,于兩個工作日內函詢市有關部門。市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市住建管理局的索證查詢工作,具體查詢的要求由市住建管理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四)市民政、公安、工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不動產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殘聯、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等部門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戶籍、收入、車輛、財產、殘疾證、居住證等有關情況出具審核證明,并在收到市住建管理局轉交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名單等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反饋給市住建管理局。其中:
1.不動產登記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直系親屬等房產信息;
2.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婚姻登記、低保、特困人員供養、低保臨界等信息;
3.公安機關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車輛登記、戶籍登記信息;
4.稅務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申請之月前12個月個人所得稅報稅、完稅信息;
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社保繳納信息;
6.工商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工商登記信息;
7.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住房公積金繳納信息;
8.殘聯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有關殘疾證信息;
9.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部門提供流動人口登記和居住證信息。
(五)市住建管理局在收到市有關部門反饋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有關住房、人口、戶籍、收入、車輛、財產、殘疾證、居住證等情況信息后,兩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轉發給各區住建部門。區住建部門在收齊上述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終審意見。
(六)申請審核結果應通過住房保障門戶網站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對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或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成立的,由區住建部門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審核通過及公示期滿后,區住建部門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并予以登記入冊。
第十九條 人民銀行負責依法配合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相關賬戶、存款信息,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家庭和個人實行輪候配租制度。對登記入冊的申請家庭和個人,要根據其家庭的申請年度、收入和居住水平、積分等因素進行評分排序,并按困難程度高低來確定輪候分配先后的順序。申請人可在市住建管理局或所在區住建部門網站查詢輪候情況。輪候時間超過1年的,區住建部門應根據相關部門證明材料重新進行調查核實,經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名單,重新予以公布。對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區住建部門按照規定取消資格。
第二十一條 產業園區、企業配建自建公共租賃住房由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住房保障工作的內設機構、項目運營單位或申請人所在企業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統一對申請人審核,其審核結果報所在區住建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區住建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輪候登記冊,將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列入輪候登記冊進行輪候。對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60%)的申請家庭,輪候時間不得超過3年,其余一般不超過5年。輪候規則由區住建部門制定,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輪候信息和輪候規則應公告。新市民申請積分入住公租房的,積分入住結果名單公布后,該次積分制服務自動終止。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區住建部門應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分配計劃管理,定期在區住建部門網站或政府網站公布可分配房源信息。
第二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竣工后,區住建部門應在分配前1個月內通過區住建部門網站或其他途徑發布配租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數、戶型面積、租金標準、租賃管理、供應對象范圍、登記時限、登記地點等。已列入輪候的申請對象應在規定時限內到指定地點進行意向登記,并由區住建部門根據登記結果進行配租。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分配,采用公開搖號、積分排名等方式進行,由區或鎮(街道)住建部門組織配租。新市民積分排名的規則參照新市民積分管理相關文件制定。
搖號活動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新聞媒體參加,接受社會監督。搖號排序過程應由公證部門全程監督并出具公證證明,配租結果應通過區住建部門網站或其他方式進行公布,并同時在項目地點公示。
第二十六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存在以下之一或幾種情況的,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一)本市戶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中有危重病人、殘疾人員、優撫對象、退役軍人、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老人的;
(二)榮獲市級(含本市級)以上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
(三)公交司機、環衛工人;
(四)本市戶籍的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和低保臨界對象;
(五)申請人依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六)被列入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圍,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不受輪候限制,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七條 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等享有優先選擇出入方便、樓層較低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產業園區配建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工作由運營單位會同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單位組織實施。配租結果應在園區或廠區內公示,由項目所在鎮(街道)住建部門統一報所在區住建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已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原住房為直管公房的,應當及時騰退,由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收回。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合同管理制度。
申請人選定可交付使用的住房后,應當在1個月內與住房運營單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租賃合同采用“廣東省統一印制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租賃合同期原則上為3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租賃期滿后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區住建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0日,經公示無異議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一條 產業園區、企業與申請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后,由項目所在鎮(街道)住建部門統一報區住建部門備案。
租賃期滿需續租的,申請人應當自租賃期滿之日前1個月內按原申請渠道提出續租申請,經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住房保障工作的內設機構、項目運營單位或申請人所在企業審核后,由項目所在鎮(街道)住建部門統一報區住建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拒簽、逾期未簽租賃合同的,視為放棄住房保障的權利。再次申請的,應當重新輪候。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區住建部門提出,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區住建部門應當根據本區經濟發展狀況,物價變動情況和不同經濟收入層次困難保障對象的租金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分檔次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但不得高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80%水平,并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公共租賃住房具體運營單位可在不超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前提下自行制定租金具體數額。
第六章 信息系統與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住建管理部門建立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實現全市住房保障信息動態管理。市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稅務、不動產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殘聯、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等部門信息平臺應當與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行動態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條 各區住建部門應當建立申請、輪候及配租保障對象檔案,根據保障對象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變動情況及時更新有關檔案信息,實現對保障對象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單位應建立房屋使用檔案,完善紙質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證檔案數據完整準確,并根據家庭變動情況及時更新住房檔案,實現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區住建部門應在完成輪候對象選房簽約工作之日起1個月內,將配租家庭或個人情況、身份證號碼及所選房號等情況及時、準確錄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管理平臺。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八條 區住建部門每年定期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家庭及個人實行年審。
承租人應在規定時間內主動向原受理申請管理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戶籍、人口、收入、資產、住房、工作等變動情況。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住房保障工作的內設機構提出初審意見后,由區住建部門復核承租家庭變動情況,根據復核結果對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等進行動態調整,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經復核不符合租住條件的,承租人應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搬遷,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租賃期滿未提出續租或提出續租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并結清房屋租金、水、電、氣、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承租人家庭戶籍要遷出公共租賃住房。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擅自改變結構、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和賠償。
第四十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租賃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標準的,應當及時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房屋運營單位必須取消其保障資格,并及時收回房屋。
第四十一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屋運營單位可解除租賃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賃住房,該承租人及家庭成員5年內不得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住房;
(二)擅自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租、出借;
(三)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結構或使用性質;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公共租賃住房6個月以上;
(五)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
(六)利用公共租賃住房從事違法活動;
(七)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相關條款;
(八)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行為。
第四十二條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后,以及租賃期內經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條件但暫時無法退房的,經向區住建部門申請并獲得批準后,可以給予6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地段市場租金標準計收租金。6個月后無正當理由拒不搬遷的,區住建部門應當責令其搬遷,拒不執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依照各自職責和權限做好監督,依法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四條 運營單位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規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的,由各區住建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五條 擅自轉租、轉讓公共租賃住房的單位或個人,由各區住建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收回住房,罰沒非法所得,并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相關部門對舉報事項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第四十七條 區住建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定期對保障對象進行監督檢查:
(一)向相關單位和個人核查保障對象及其家庭成員的證明資料、家庭財產和收入等客觀情況;
(二)檢查公共租賃住房的使用情況。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 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戶籍、人口、收入、住房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材料的,住建管理部門應如實記錄申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并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問責制度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對各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實施情況的監督、考核、問責制度。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區人民政府按公共租賃住房工作職責分工,對市、區住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追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有關規定建立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制,對公共租賃住房質量安全缺乏有效監管的;
(二)未按規定落實公共租賃住房的年度建設計劃的;
(三)未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條件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的;
(四)未按規定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的;
(五)未按規定公示住房保障項目信息建立項目檔案和住房保障對象個人檔案的;
(六)向不符合規定條件申請人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的;
(七)挪用、截留或私分公共租賃住房資金的;
(八)發現保障對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不予查處,或接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九)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面積標準、裝飾裝修標準、配租價格、租賃補貼標準或者改變公共租賃住房性質的;
(十)市、區住建管理部門對申請人個人信息應當保密而未保密的,但按規定應當予以公示的個人信息除外;
(十一)其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通報批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責任:
(一)發展改革部門未按住建管理部門提出將住房保障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
(二)國土、住建管理部門未對公共租賃住房用地供應和土地使用情況落實的;以配建方式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未將配建套數、建設標準、產權歸屬等內容納入租賃住房的土地交易公開出讓方案和出讓合同,以及上述條件在監管協議中未明確,責任單位未做好相關監管工作的;
(三)財政、住建管理部門未按規定落實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和資金使用監管的;
(四)價格主管部門未按規定制定、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
(五)有關部門和單位未能按本辦法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或未能按規定提供申請人有關情況的;
(六)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有關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未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相關信息或未完成相關審核的;
(八)具備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共享條件而不主動配合住建管理部門落實相關數據共享的;
(九)有關部門和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條款的。
第五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應當依法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并記錄入誠信手冊;未按要求確保建設進度和工程質量的,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關罰則進行處罰。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各區要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對本區存在的公共租賃住房以外的其他保障方式管理進行規范。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佛府〔2012〕72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