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寶安區關于促進金融業發展和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的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8日
寶安區關于促進金融業發展和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的實施辦法
為加快建設灣區核心、智創高地、共享家園,落實《寶安區優化提升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打造具有鮮明寶安特色、產業深度融合、風控機制完善的金融發展體系,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引進重點持牌金融企業。優化招商和服務機制,對重點金融機構開通大企業便利直通車服務。加大金融總部企業落戶支持力度,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新遷入寶安區或在寶安區新注冊成立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按其實繳資本的2%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5000萬元。支持金融企業分支機構落戶布局,對新遷入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的市一級分支機構,給予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二條 豐富多層次金融業態。對經主管部門批準成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新遷入寶安區或在寶安區新注冊成立的基金(含管理、銷售)、信托、期貨、小額貸款、融資性擔保、租賃(含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商業保理、消費金融、第三方支付、征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類控股集團公司、資信評估(評級)、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等金融機構,按其實繳資本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500萬元。
第三條 優化金融產業發展環境。在區科技與產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中安排專門資金,支持金融業發展。引進各類金融人才,對在寶安區工作的金融高層次人才在人才引進、人才獎勵、住房等方面予以保障。構建金融行業交流平臺,對經區政府同意承辦的高端金融論壇或行業活動,按市政府補貼標準給予等額活動經費獎勵。
第四條 拓展金融產業集聚空間。引導建設金融重點樓宇(園區),對經市、區認定的金融重點樓宇(園區),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經營獎勵。促進金融發展空間的合理布局,對注冊在寶安區的金融總部企業,首次在寶安區購置土地建設自用辦公用房,按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并繳交地價款后,按照所繳地價款(含配套費等)的30%給予一次性補貼;對注冊在寶安區的金融總部企業或市一級分支機構,首次在寶安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分別按購置價的10%、3%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補貼5000萬元;對注冊在寶安區的金融總部企業或市一級分支機構,在寶安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按同區域租金市場指導價的50%、給予最長5年的租金補貼。
第五條 擴大企業直接融資規模。支持企業直接上市融資,對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或“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分別給予500萬元、60萬元的一次性上市補貼。支持企業發行公司債、企業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各類債券,按其發行中介服務費用(含輔導、承銷、咨詢等)的5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補貼500萬元。
第六條 壯大金融超市融資平臺。壯大金融超市平臺。加強“政、銀、企”聯動,繼續完善金融超市平臺功能,線上對接市金服平臺,引入企業征信、評級、風控等功能;線下持續引入金融服務機構,開設綠色審批通道,加強投貸聯動,搭建企業路演平臺,促進股權投資和債權融資,每年組織20場以上的機構和企業對接活動。積極探索金融超市與銀行、擔保等機構共同創新信貸融資產品。
第七條 降低企業信貸融資成本。加大企業融資補貼力度、擴大補貼對象范圍、優化貸款貼息申報流程,對寶安區“四上企業”(房地產企業除外)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獲得銀行貸款、金融租賃或融資租賃服務的,對其實際融資利率超出央行基準利率的部分,按50%給予補貼,最高補貼年化利率3%,且總額最高100萬元。完善信貸風險分擔與補償機制,對企業向寶安區合作的金融機構或類金融機構申請信用擔保所產生的擔保手續費(服務費),按50%給予補貼,最高補貼融資總額的2%,且總額最高100萬元。
第八條 發揮政府引導基金作用。設立初期規模20億元的寶安區政府投資引導基金,力爭放大并形成總規模超過100億元的“1+N”產業投資基金體系,引導社會資金加大對寶安區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未來產業等重點產業領域的投資。鼓勵股權投資發展,對獲得由區政府認可的專業股權投資機構投資的企業,按其獲得股權投資總額的1%給予獎勵,最高獎勵500萬元;對獲得寶安區政府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資的企業,按其獲得股權投資總額的5%給予獎勵,最高獎勵1000萬元。
第九條 發展寶安特色金融領域。對供應鏈金融、金融租賃、融資租賃等特色金融企業,為寶安區企業提供融資服務且年度融資金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按每年度為寶安區企業融資金額的1%給予資金融出企業一次性獎勵,每年最高獎勵500萬元。
第十條 加強金融領域風險防控。整合現有金融發展、服務和監管功能,進一步厘清架構,履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全面核查處置網絡借貸、股權眾籌、互聯資產管理、跨界業務等違規類金融企業。防范集資借貸風險,制定非法集資借貸舉報辦法,簡化舉報獎勵認定流程,對舉報人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附則。本辦法中,相關優惠政策均為事后補貼或獎勵,同一主體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復享受本法規定的優惠政策或重復申請寶安區其他優惠扶持政策,補貼類項目給予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申請人上一年度納稅總額。寶安區經濟促進局(區金融辦)在本辦法的指導下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明確項目的申報材料、審核程序等具體事項。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由寶安區經濟促進局(區金融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