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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鼓勵留學人員來莞工作的若干規定

時間 : 2022-02-09 14:44:04 來源 : 東莞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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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鼓勵留學人員來莞工作、創業,加快實施科技東莞工程、建設創新型城市步伐,發揮留學人員的專長和對外聯系的作用,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留學人員,是指在國外學習并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公派、自費出國留學生(包括已獲得居住國永久居留權的留學生),以及在國內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工作、學習1年以上,取得一定學術成果的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

  第三條 東莞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引進辦”)是管理留學人員來莞創業、工作的職能機構,具體負責留學人員的聯絡、接待、政策咨詢、推薦、資格認定、組織協調等管理和服務工作。

  市科技、經貿、外經貿、外事僑務、教育、財政、工商、國稅、地稅、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協助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留學人員來莞工作的方式:

 ?。ㄒ唬┰趪倚姓C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任職、兼職或應聘擔任顧問、咨詢專家;

 ?。ǘ┮婪▌撧k、承包、租賃各類經濟實體和研究開發機構;

 ?。ㄈ┮宰约旱膶@?、專有技術、資金等形式依法向各類企業參股或創辦企業;

 ?。ㄋ模┰诟咝录夹g領域和新興產、學、研領域開展學術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擔技術開發項目。

  第五條 留學人員來莞創業、工作,應向市引進辦提交本人護照、學位證書以及我國駐留學國使領館出具的國外學歷、工作經歷的有效證明。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應提供本人護照、國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有效證明以及國內取得的學位證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第六條 留學人員到國家機關(含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的,由市人事局按規定辦理考試、錄用等手續;到其他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工作的,由市引進辦推薦和辦理接收手續。

  第七條 留學人員來莞工作,遵循來去自由、學用一致、人盡其才、貢獻與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八條 留學人員來莞創辦企業,憑市引進辦出具的“留學人員資格審查證明”或“留學人員來莞工作證明書”和本人護照申辦工商注冊登記。

  第九條 東莞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適用于來莞工作的留學人員,主要用于改善來莞留學人員的生活條件和工作環境以及對留學人員短期在莞服務、講學、技術支持、成果推薦、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等活動的資助,對留學人員來莞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給予貸款貼息,獎勵在本市有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

  第十條 對留學人員來莞從事科學研究以及投資、興辦各類實業的,實行下列鼓勵政策:

 ?。ㄒ唬┇@得國外碩士學位以上、在東莞某些領域獲得一定科研成果或其它有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在我市創辦企業,并擁有企業35%以上(含35%)的股份,企業開展的研究項目經市科技局組織認定為高新技術項目的,按企業開展該項目所購買研發設備儀器實際費用額的50%,一次性給予企業不超過20萬元人民幣的科研啟動經費補助。

 ?。ǘ┡d辦評估、咨詢、顧問等中介服務機構或其他第三產業的(國家禁止行業除外),各主管部門應積極支持;

 ?。ㄈ┮詫@?、非專利技術成果入股等形式投資的,其技術成果作價出資金額最高可達注冊資本的20%,經省科技管理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的作價金額最高可達注冊資本的35%。

  第十一條 留學人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除可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待遇外,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條件的,還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十二條 留學人員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經市科技局推薦,可優先獲得市科技風險投資資金支持。

  第十三條 留學人員在莞工作期間取得的合法外匯收入,可依法辦理購匯、匯出和攜帶出境。

  第十四條 來莞創業、工作的留學人員可長期居留,也可短期居住,來去自由。年齡在50歲以下的留學人員可憑市引進辦加具意見的《留學回國人員及隨遷人員入戶東莞通知書》到市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本市的手續。凡入戶本市的留學人員,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隨遷。

  第十五條 留學人員配偶的工作,采取個人聯系和組織安排相結合的辦法解決。對落實單位確有困難的,由市人事、勞動部副門協助安排;屬教師、醫務人員的分別由市教育、衛生部門協助安排;配偶暫無工作單位的,根據其原有的身份,行政關系免費掛靠市人才服務中心或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

  第十六條 留學人員隨歸、隨遷子女入托、入讀中小學,憑市引進辦出具的證明,市教育部門根據就近入學原則優先安排。其中,對取得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子女入托、入讀中小學可安排在理市區內的幼兒園和中小學就讀,不得收取政府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來莞工作的留學人員,因私申請出國的,可憑市通引進辦證明,由市出入境管理部門優先辦理相關出國手續。

  第十八條 留學人員出國前辦理離職、辭職手續的,來莞工作后可由用人單位到市人事局辦理復干或重新錄(聘)用手續。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批準出國留學的期限內,連續計算工齡,超過批準出國留學期限的,按出國前工作時間與回國后參加工作時間合并計算工齡;出國前已參加工作的自費留學人員,5年內回國工作的,可連續計算工齡,5年后回國的,按出國前工作時間與回國后參加工作時間合并計算工齡。留學人員的配偶因陪讀而被自動離職或除名處理的,經市人事局、勞動局審查批準,原干部(工人)身份予以恢復,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予以確認,其在國內自動離職或除名前的工作時間與來莞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工齡。

  第十九條 留學人員的人事關系可由市人才服務中心代理,免收人事代理費。

  第二十條 來莞工作留學人員可按本市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在港、澳、臺留學的同等條件人員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二條 《東莞市引進人才暫行規定》適用于來莞工作的留學人員。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東莞市鼓勵留學人員來莞工作的若干規定》(東府〔2002〕47號)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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