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加快引進優秀人才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積極實施人才戰略,大力引進國內外人才,加快我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步伐,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引進國內外優秀人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協同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營造引進人才的良好環境,吸引國內外優秀人才來梅州工作。
第五條 本市主要引進以下人才:
?。ㄒ唬┚哂胁┦?、碩士學位或高級職稱的技術人才;
?。ǘ┕?、自費出國留學,并取得國外碩士以上學位的人才;
(三)具有技術與管理專長的復合型高級人才;
(四)高新技術產業、主導產業、新興產業、重點工程等領域具有中級職稱或全日制大學本科學歷并具有學士學位的專業技術人才、經營管理人才;
(五)擁有專利或專有技術并屬國內省內先進水平的突出人才;(六)其他緊缺急需的人才。
引進以上人才年齡一般在45周歲以下。
第六條 引進優秀人才可采取調動、聘用、客座、兼職等多種形式。
第七條 引進的優秀人才因流動原因與原單位辭職、辭退而帶來人事關系上其他問題的,可經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妥善處理,辦理調動或人事關系接轉手續,來梅前后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計算工齡。
第八條 自費留學人員或訪問學者回國后,選擇在我市工作的,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與其原工作單位聯系辦理調動手續,其工齡可將在國外學習的時間與出國前參加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
第九條 引進的優秀人才到鄉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民營企業工作或興辦、承包各類企業的,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免費為其代管人事關系及檔案,在職稱申報、社會保險金繳納、黨團關系轉移、戶口辦理方面提供人事代理。
第十條 事業單位(不含依照、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引進的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的技術人才,不受單位編制、增人指標、工資基金和工資總額的限制,由用人單位向人事編制部門專項辦理增編、增人、增資報批手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對引進的優秀人才,可以在核定的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范圍內優先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也可以根據其自身條件和崗位需要,采取低職高聘.對具有博士學位或正高級職稱的技術人才、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留學回國人員,其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經政府人事部門核準可不受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職數限制。
第十二條 回國留學人員在國外取得的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或我駐外領使館認證的學歷、學位予以承認,其專業技術職務由用人單位自主聘任。
第十三條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并具有學士以上學位的全日制高校畢業生的戶口實行準入制度,允許先入戶,后就業。
第十四條 調入本市工作的優秀人才,經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直接到公安機關辦理遷移入戶手續,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調隨遷進入我市。
第十五條 對未轉戶口和人事關系的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實行人才聘用制度,由本人申請經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后,發給《人才聘用證》,聘用期內,在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子女入學入托、乘車、住房、就醫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六條 調入本市工作的優秀人才,其子女的入學入托,由戶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優先就近安排或由本人擇校就讀,免收擇校費。已取得國(境)外長期居留權和留學回國再入境資格的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定居,其子女參加高考、中考的,參照適用歸國華僑子女入學的有關規定。來本市短期服務的留學人員,其子女需在本市學校借讀的,教育部門應及時予以落實,免收擇校費。
第十七條 市政府設立專家活動中心,用于專家學術交流和臨時住房,專家用于學術交流和住房所需經費,原則上由聘請專家的單位支付。
第十八條 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的優秀人才到本市企事業單位工作,企事業單位可適當給予一次性安家補貼。正高級職稱4萬元,博士3萬元,副高級職稱2萬元.安家補貼由用人單位負擔,如到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的,由同級財政負擔;享受安家補貼的人員,須與用人單位簽訂工作5年以上期限的合同。 第十九條 企業引進優秀人才的工資待遇,企業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實行協議工資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從優確定其報酬,鼓勵各類人才到我市進行技術合作、技術交流和技術攻關,并以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
第二十條 回國留學人員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購匯、匯出和攜帶出境。
第二十一條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到我市工作,與用人單位確定工作服務關系后,其回國的國際旅費可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給予報銷。
第二十二條 引進的優秀人才進行科研活動的,有關部門應在立項、經費資助、成果申報、出國學術交流和培訓等方面優先予以支持,用人單位應在實驗設備、科技資料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二十三條 留學人員在本市投資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外資企業的政策。引進的優秀人才攜帶技術,專利項目在我市投產或研制開發新產品,推廣應用新成果產生良好經濟效益的,除用人單位按規定給予獎勵外,同級政府按一次性給予1—20萬元的項目獎勵,交納個人所得稅后的獎金全部發給個人。對項目第一學術帶頭人,5年內由財政給予每人每年2—4萬元生活補助。
符合條件的本地優秀人才依照前款規定享受同等獎勵。
第二十四條 支持國內外著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來本市合作創辦產學研基地、科技成果轉化基地、培訓中心、博士后流動工作站,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人才培訓培養工作,本市在土地規劃、使用等方面給予便利和優惠,外來投資享受入駐工業園區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鼓勵企業設立博士后工作站,或者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博士后的聯合培養工作。對進站博士后的住房和生活待遇,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由企業負責。對出站博士后留在梅州工作的,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應協助企業解決博士后配偶就業安置和子女入學入托以及戶口關系。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設立人才資源開發專項資金,用于引進、培養、開發人才,解決人才在科研、項目,教學中的困難,獎勵有突出貢獻的人才,推動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規定發布前本市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0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