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梅州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財政局、市直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梅州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請與市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科)聯系。
梅 州 市 財 政 局
梅州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梅州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 35 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 36 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22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報 2011 年第 10 期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行政單位)及其他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政府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用各種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資產收益管理、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遵循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23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報 2011 年第 10 期(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負責組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四)按規定權限審批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處置、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組織同級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五)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及監督管理,負責對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六)研究建立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八)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九)本級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能。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按規定權限審核所屬單位資產配置、購置、使用、處置等事項;24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報 2011 年第 10 期(三)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四)負責辦理本部門所屬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具體調劑工作,優化國有資產配置,推動國有資產共享、共用;(五)負責對與本部門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或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六)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七)組織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績效考核等工作;(八)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績效考核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三)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負責對與本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及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管和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四)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推動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提高資產的利用效率;(五)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25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報 2011 年第 10 期(六)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做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 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為保證單位履行職能、完成任務或促進發展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建、調劑等方式為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遵循以下原則:(一)與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相一致;(二)與單位履行職能、完成任務的需要相適應;(三)與規定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相適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數量、規格、價值等方面的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四)核定存量、控制增量,資源共享。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以存量核定為基礎,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批準新購置。
第十四條 用財政性資金配置辦公樓、小汽車和單位價值 30 萬元以上專用設備資產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以下程序報批:(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根據存26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報 2011 年第 10 期量資產的質量、結構和分布情況,提出本單位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本級資產配置標準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進行審批;(三)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后,各單位方可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四)行政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資產配置的,應當提出資產購置計劃,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收入進行資產購置的,必須符合資金使用范圍的規定,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上級補助資金項目明確有設備購置的不再審批,由單位登記入賬后報財政部門備案。對上級部門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及時入賬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采購制度。購建屬于政府采購目錄范圍的資產,應當依法實施政府采購。資產采購不需政府統一采購的,單位內部應建立嚴格的采購與付款程序,加強請購、審批、合同訂立、采購、驗收、付款等環節的內部控制。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驗收入庫登記制度。資產到達后,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技術部門(人員)及時辦理驗收入庫手續,嚴把數量、質量關,對驗27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報收合格的資產辦理登記手續,嚴禁沒有經過資產管理部門驗收登記直接送達使用部門。資產保管人員簽字后,及時將相關憑證送達財務部門進行賬務處理,沒有經過資產管理部門或人員確認的資產不得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領用、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清查制度。資產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清查盤點,至少每年一次,做到賬、卡、實相符。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領用交回制度。資產的領用應經過主管領導的批準;資產出庫入庫,保管人員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辦公用資產應落實到人,使用的人員離職,所用資產應當按規定交回。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內部審計和考評制度,定期對本單位的財務及資產管理進行審計,防止資產使用不當造成損失。
第二十三條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長期出借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長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28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報 2011 年第 10 期對用于經營性用途的國有資產,財政部門認為必要的,還應進行評估,并進入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交易。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的資產要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報表中對其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支出按履行職能由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第二十七條 對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八條 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轉移及產權注銷的行為,包括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廢、報損等。
第二十九條 資產處置的范圍主要包括:(一)閑置資產;(二)因技術原因并經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三)因單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五)按規定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六)根據國家政策規定需要處置的資產;(七)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實行分類審批制,處置資產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處置。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本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一條 資產處置應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對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務的憑證。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以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對其占有、使用的資產進行資產清查登記,編制清冊,經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方可辦理移交、調撥、封存、拍賣等手續。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私分和擅自轉讓、轉借、調換或變賣。
第三十四條 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主辦單位不得擅自占有或處置,確保資產安全完整。
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殘值收入屬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章 產權登記和產權糾紛調處
第三十六條 產權登記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的法律行為。
第三十七條 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由財政部門核發《產權登記證》。
產權登記工作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按照資產產權關系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產權登記證》由財政部統一印制,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憑證。行政事業單位辦理法人年檢、政府采購、改制、資產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時,應當出具《產權登記證》。
第三十九條 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
?。ㄒ唬┬略O立的行政事業單位,辦理占有產權登記;(二)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事業單位,辦理變更產權登記;(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行政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第四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為:(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情況、對外投資情況;(四)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資產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和變更產權登記的基礎上,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定期檢查。
第四十二條 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資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收益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由單位提出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七章 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第四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作出報告。
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并在此基礎上定期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制度。
第四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作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績效狀況,是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編制和安排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實現對資產的動態管理,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八章 資產清查與資產評估
第四十八條 資產清查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依法認定各項資產損益,真實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的工作。
第四十九條 資產清查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益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發生以下情形,應當開展資產清查:(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六)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開展的資產清查工作,按照財政部門的統一部署組織實施。
第五十二條 進行特定或專項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立項后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除國家另有規定,應按以下程序進行:(一)行政事業單位在主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設立或明確資產清查工作機構,制訂本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實施方案;(二)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資產清查工作實施方案,實施自查;(三)除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單位和特殊事項外,行政事業單位的自查結果須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及相關工作;(四)行政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報送資產清查工作結果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五)同級財政部門對有關資產損益進行認定,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核實(六)根據同級財政部門資產核實批復文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并辦理相關資產管理手續;(七)根據資產清查工作情況,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五十四條 資產評估是由具有合法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專業人員,對資產在某一時點的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一)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二)體或部分資產租賃;(三)事業單位整體或部分改制為企業;(四)事業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五)合并、分立、清算;(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七)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八)法律、法規規定的需要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一)經批準整體或部分資產無償劃轉;(二)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五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經各級政府批準的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對外投資等經濟行為的重大經濟項目,其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對除核準項目外的其他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
第五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九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維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六十條 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六十二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處分:(一)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二)在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益,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第六十三條 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配置所屬單位國有資產或者審核、批準國有資產使用、處置事項的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六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處罰、處分:(一)未按其職責要求,放松對資產的具體管理,造成資產流失的;(二)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三)擅自提供擔保的;(四)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五)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尚未與行政單位脫鉤的經濟實體,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應報市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十八條 各級駐外辦事機構國有資產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各級財政部門頒發的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