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弘揚工匠精神,充分發揮高技能人才引領示范作用,創新高技能人才培養模式,根據《關于實施“珠海英才計劃”加快集聚新時代創新創業人才的若干措施(試行)》(珠字〔2018〕6號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能大師工作室,是指技能大師依托本市企業、職業(技工)院校、高等院校、市級高技能人才實訓(培養)基地,配備技術技能骨干組建的,開展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技術攻關創新等工作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技師工作站,是指以本市企業、職業(技工)院校為主要載體,以企業首席技師、高級技師、技師為團隊組建,開展技能人才培養、技術攻關創新等工作平臺,以及開展職業培訓、教師實踐、研修的基地。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技能大師,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高技能人才或能工巧匠:
(一)獲中華技能大獎、省級以上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政府特殊津貼、技術能手等榮譽,或者獲世界技能大賽優勝獎以上的高技能人才;
(二)在科研、生產中創新創優、攻克難關并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珠海市高層次人才、珠海工匠、珠海首席技師;
(三)取得重大技術發明、技術革新成果,或同行業公認的先進工藝或操作法的高技能人才;
(四)具有某項絕技絕活,積極挖掘和傳承傳統工藝并做出重大貢獻,在全市具有較高聲譽和影響的能工巧匠。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首席技師是指企業自主認定的首席技師;高級技師、技師是指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高級技師、技師,或具有同等技能水平的高技能人才。
第五條 認定市級技能大師工作室(以下簡稱工作室)、市級技師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以珠海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布局為導向,堅持客觀、公開、公平的原則,突出“技能為主、社會認可”。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工作室、工作站建設,并明確經辦機構負責申報受理、年度評估、待遇兌現等工作。
第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認定工作室、工作站:
(一)申請認定工作室的,申請單位應與技能大師簽訂不少于2年的勞動合同或工作協議;申請認定工作站的,應具備3名以上企業首席技師、高級技師或技師,并簽訂不少于2年的勞動合同;
(二)有專用工作場所,工作場所符合申請單位安全規范要求;
(三)工作室、工作站配備相關的設施設備,有保障工作室、工作站正常運作的工作經費;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明確的工作目標、措施。
已被確定為國家級、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或技師工作站的,直接認定為工作室、工作站。
第八條 認定程序:
(一)申請。應于每年4至5月向市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市級技能大師工作室認定申請表》或《市級技師工作站認定申請表》;
2.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3.技能大師、企業首席技師、高級技師或技師的資質證明(獲獎證書、榮譽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與技能大師等簽訂的工作協議(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免交)。
(二)受理。市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規范形式的,應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范形式的,應當場告知申請單位補正材料;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作出說明。
(三)評估。市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和實地評估。
(四)認定。市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擬認定的工作室、工作站名單,經公示5天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認定為工作室、工作站,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被認定的工作室,每年應完成以下工作任務:
(一)名師帶徒3名以上,且學徒學業完成后經企業評價合格;
(二)培養高技能人才(高級工以上或同等技能水平,下同)5名以上;
(三)實施技術技能改造或攻關項目、參與重大生產建設項目咨詢或組織培訓交流活動等一項以上,產生一定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四)市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十條 被認定的工作站,每年應完成以下工作任務: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技能人才培養規劃和職業工種(崗位)標準;
(二)培養技能人才5名以上、職業技能培訓師資2名以上;
(三)技術技能改造項目、技能開發項目、校企合作項目或技能培訓交流活動等一項以上,產生一定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四)市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 被認定為工作室、工作站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或技師工作站,并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資助。資助金分5年期發放,首期分別發放30萬元、10萬元,每年經年度評估達標的發放5萬元。
第十二條 對被認定的工作室、工作站,在資助金發放期內由市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每年組織評估一次。
第十三條 工作室、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政策待遇兌現情況,取消、終止或責令其一次性退還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同時將其不良行為記錄錄入我市征信系統;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被認定為工作室、工作站的;
(二)年度評估不達標且在3個月內整改仍不達標,或不配合年度評估工作的;
(三)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四)有其他應當撤銷認定的情形。
第十四條 本辦法涉及的資助金和相關工作經費在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