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發﹝2009﹞97號
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廳 (局)、財政廳(局):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基金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現就延長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等東部7省(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延長原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適當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6﹞5號)政策執行時間,期限為1年。
二、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5省可以參照北京、上海兩市做法,在符合勞社部發﹝2006﹞5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前提下,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當增加支出項目,主要用于預防失業、促進就業項目支出,具體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制定,報國務院備案。增加的支出項目,不得用于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差旅費和會議費等應由部門預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購建和交通工具購置等基本建設支出。上述支出由各地按規定予以安排。7省(市)要進一步規范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不斷提高失業保險基金使用效益。
三、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5省要努力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實現設區的市全市統籌。繼續完善省級調劑金制度,加大省級調劑金籌集和調劑使用力度。
延長東部7省(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政策,是國務院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穩定就業局勢作出的重大決策,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密切配合,規范操作,確保失業保險基金在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情況,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