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廣州市創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開發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國務院和省、市有關促進“雙創”工作部署精神,進一步加強全市創業孵化服務體系建設,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粵府〔2015〕28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意見》(粵人社發〔2015〕166號)以及《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穗府函〔2015〕144號)等文件要求,我們制定了《廣州市創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就業中心)反映。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2016年11月4日
?。ǔ修k單位:市就業中心,聯系電話:83813567)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廣州市創新創業(孵化) 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探索我市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機制,進一步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優化創業環境,鼓勵和扶持更多勞動者自主創業,實現創業帶動就業倍增效應,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粵府〔2015〕28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意見》(粵人社發〔2015〕166號),以及《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穗府函〔2015〕144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州市創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簡稱“基地”)的認定管理。本辦法所指的基地應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為導向,通過創辦創業基地,打造全方位的創業孵化平臺,培育和促進更多的城鄉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和高校畢業生等群體實現創業,開發更多就業崗位,實現創業帶動就業倍增效應。
第三條 凡由政府投資、社會資源或利用各類投資在我市轄區內興辦的,可為創業者提供生產經營(孵化)場地、倉儲物流、物業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務;減免場地租金、水電網絡費、物業管理費;提供創業指導、項目開發、事務代理、投資融資、技術支持、法律援助、經營管理、人力資源等服務;協助相關部門落實創業優惠政策等綜合創業服務的實體,均可申報我市基地,納入本辦法管理范圍。
第二章 基地主要功能和類型
第四條 基地主要功能
?。ㄒ唬┕芾頇C制?;貞⒔∪黜椚粘9芾矸占耙幷轮贫?,加強對入駐創業實體的管理,提升服務水平。
?。ǘ┓趸瘓龅乇U?。為孵化對象提供創業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公共會議場所和后勤保障服務。
?。ㄈ﹦摌I培訓(實訓)與指導。組建或引進創業培訓(實訓)和創業指導師資隊伍,為孵化對象提供創業培訓、創業實訓、經營管理指導、創業項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詢等專業化服務。
?。ㄋ模┥淌聵I務代理。為孵化對象提供財務代賬、融資擔保、專利申請、法律維權等事務代理服務。
?。ㄎ澹┬姓卜?。提供工商、稅務、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務服務或政務服務代理功能,協助市、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為入駐企業及孵化對象申請各類扶持資金、享受創業優惠政策和各類報表報送工作。
?。╉椖空故緦?。提供展示交流空間,定期舉辦創業項目展示、創業沙龍、創業講堂、項目路演等交流活動,促進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社會資本與創業項目對接。
?。ㄆ撸┘夹g創業服務。以創新型、高新技術類企業(團隊)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基地,應具備創新技術支持功能,配備相應設備或與有關公共技術支持機構合作,提供創新技術試驗和產品試制等服務。
第五條 基地的類型
基地需在廣州地區轄區內注冊并設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普通高等院校的基地如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須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有健全管理制度,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管理團隊,有固定的場所,地理邊界明確,產權清晰,租用合同明確。具有配套的道路、供水、供電、消防、通訊、環保等基礎配套設施。分以下三種類型:
?。ㄒ唬┚C合型基地。具備一定規模,總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用于項目孵化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入駐創業實體30家以上,帶動就業300人以上。適用于產品項目研發、生產、商品經營銷售、技術成果轉化、服務策劃等第三產業綜合性創業(孵化)平臺。
?。ǘ┺r村型基地??偯娣e不少于100畝,入駐經營合作30戶以上,帶動就業150人以上。主要經營各類農業生產、加工、銷售、服務等專業合作社,或經營以個人、家庭名義承包種植、養殖創業(孵化)實體。
?。ㄈ﹦撔滦突?。從事“互聯網+”電子商務、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創新工場等新型孵化平臺,面積不少于1500平方米,在孵項目30個以上。場地作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或者變相改變用途。
第三章 基地的申報和認定
第六條 基地的申報
凡符合基地認定條件的單位,每年6月30日前可向經營所在地的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就業中心”)申報,普通高校向市高校畢業生指導中心(以下簡稱“市高指中心”)申報,提交如下材料:
?。ㄒ唬稄V州市創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認定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見附件1);
?。ǘ┗亟ㄔO情況報告(3000字左右,含基地管理、服務能力、孵化效果、社會貢獻等成績和亮點情況);
?。ㄈ┗厣陥髥挝还ど虪I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屬政府投資的還需提供資金或場地的投入等證明,如稅務部門出具的資金發票、場地使用協議等),如沒有工商營業執照的孵化基地則由主管部門出具經營主體資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ㄋ模┗厣陥髥挝坏漠a權證書或租賃協議復印件(核驗原件);
?。ㄎ澹┗毓芾韴F隊名冊(見附件2);
?。┗厝腭v創業(孵化)實體名冊(見附件3)
?。ㄆ撸┤腭v基地的企業、個體經營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核驗原件),如不具備用工主體的“孵化”項目主體或農村型基地,可提供雙方相關《孵化協議》、承包章程及與各農戶簽訂的《承包協議書》等證明材料。
?。ò耍┥陥髥挝贿€應根據《申報表》的相關記分項目逐項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ň牛┨峁┗卣w外觀圖2-3張。
上述材料用A4紙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連同電子版一并提交,提供復印件的由區就業中心或市高指中心核對原件并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相符”章。
第七條 基地的審核認定
?。ㄒ唬┗氐某鯇?。區就業中心或市高指中心在每年7月31日前,對申報單位進行現場初核并初審申報材料,對符合條件的在《申報表》加具初審意見,報廣州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就業中心”)復審。
?。ǘ┗氐膹蛯?。市就業中心在每年9月30日前,對申報材料進行復審。對符合條件的在《申報表》加具復審意見后報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終審。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認定標準的,應提出整改意見,待整改后再予復審。
對審核發現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單位,2年內取消申報資格。
?。ㄈ┗氐慕K審和認定。由市人社局組織評審活動并對申報單位進行終審驗收,在《申報表》加具終審意見,并將終審合格名單在“廣州市創業促就業工作網”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認定為“廣州市創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授予牌匾,并向社會通報。在公示過程中如產生異議,經核實確不符合相關評審條件的,將不予認定。
第八條 申報省級示范基地
按照省人社廳 “優中選優、示范引領”的要求,原則上每年組織評審認定一批省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凡被市認定的市級示范基地,符合《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意見》(粵人社發〔2015〕166號)規定的基本條件,可向市就業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后逐級上報到省人社廳部門審批。
第四章 基地的評價管理
第九條 基地日常評價管理
基地應定期向區就業中心或市高指中心報送相關報表,反映創業和創業帶動就業情況,積極配合人社部門做好創業就業相關工作;區就業中心、市高指中心應加強對轄區基地的指導和監督,及時將基地情況和相關報表報送給市就業中心。
第十條 基地的評價
凡被認定或評價滿2個自然年的市級創新創業孵化基地須繼續辦理評價手續。
?。ㄒ唬┲饕u價內容
1.基地管理:基地應該完善管理制度,落實相關服務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
2.服務能力:基地場地面積與可容納創業實體情況,要求創業實體入駐率達到60%;基地應該簽約并提供相關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組織落實創業導師隊伍情況;協助在孵創業實體落實創業扶持政策情況。
3.孵化效果:入孵創業實體孵化成功率總體不低于30%(農村型基地除外);提供在孵創業實體的產值情況。
4.社會貢獻:在孵創業實體帶動就業人數情況,要求在孵創業實體近2年年均不少于30戶;提供的就業崗位近2 年年均不少于150個(創新型基地除外);具有創新性、示范性的管理服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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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州市創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評價申請表(以下簡稱“《評價申請表》”,見附件4);
2.基地經營主體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資格證明、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等復印件(核驗原件);
3. 基地入駐創業(孵化)實體名冊;
4.為進駐創業(孵化)實體提供服務及優惠措施的相關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用A4紙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連同電子版一并提交,提供復印件的由區就業中心或市高指中心核對原件并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相符”章。
?。ㄈ┰u價流程
1.基地在規定時限內向所在地的區就業中心或市高指中心提交評價材料。
2.區就業中心或市高指中心對評價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在《評價申請表》上加具初審意見,報市就業中心復審;初審未通過的,由區就業中心或市高指中心通知予以限期(3個月內)整改,整改后再按程序申請評價。
3.市就業中心對評價材料進行復審,復審通過的在《評價申請表》上加具復審意見,報市人社局審批。復審未通過的,退回區就業中心或市高指中心通知予以整改,當年度內不予申報。
4.審批部門對評價資料進行終審,在《評價申請表》加具終審意見,并將終審合格名單在“廣州市創業促就業工作網”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將向社會通報。
基地評價的具體要求和指南由市就業中心每年下發通知明確。每兩年評價合格的,2年內繼續保留“創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稱號,并享受相關扶持補貼。
?。ㄋ模┙⒃u價退出機制。對不符合創業孵化基地標準和條件或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區就業中心、市高指導中心應提請市就業中心,取消市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資格:
1.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創業實體入駐率低于規定標準,限期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2.不具備創業孵化功能,性質發生改變的;
3.不能為孵化對象提供入駐時承諾的各項服務,1年被孵化對象有效投訴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4.虛報創業統計數據,或偽造有關證明材料取得創業孵化基地資格的;
5.違法違規經營已被相關部門處罰的;
6.在申報、使用財政專項資金中出現違規行為的;
7.出現其他應當取消創業孵化基地資格情形的;
8. 無故不參加評價的或者評價不通過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市級示范基地扶持資金補貼按《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創業帶動就業補貼辦法的通知》(穗人社發〔2015〕57號)執行。各基地必須遵照國家和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規章制度,遵循“??顚m?、講究效益”的使用原則,對違規申報或采取虛假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二條 區級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價修訂?!稄V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穗人社發〔2013〕33號)、《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創業(孵化)基地場租補貼辦法的通知》(穗人社發〔2013〕77號)同時廢止。
附表:
3.廣州市創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入駐創業實體(孵化項目)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