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小型水庫管理,保障小型水庫工程安全運行,發揮小型水庫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近年來小型水庫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型水庫,是指總庫容為10萬立方米及以上、不足1000萬立方米的水庫,分為?。?)型水庫和?。?)型水庫??値烊?00萬立方米及以上、不足1000萬立方米的為?。?)型水庫,總庫容10萬立方米及以上、不足100萬立方米的為?。?)型水庫。
本辦法所稱水庫業主單位,是指水庫的產權所有者或者受政府委托行使小型水庫業主職權的部門,包括擁有水庫產權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受政府委托行使小型水庫業主職權的規劃國土、環保、水務、農業、林業、城管等相關部門和相關街道辦事處等。
本辦法所稱水庫管理單位,是指水庫業主單位成立或者委托的專門管理所屬水庫的單位,包括水庫管理處(所)、街道水務中心(所)、街道農林水管理中心、街道市政管理中心和其他有關負責管理水庫的企、事業單位等。
本辦法所稱國有小型水庫指以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受政府委托行使小型水庫業主職權的部門為業主單位的小型水庫。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對本轄區內小型水庫的安全負總責,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小型水庫管理工作,根據有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組織小型水庫突發事件和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并向社會公布小型水庫業主單位。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小型水庫的行業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水庫監管職能。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含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下同)負責本轄區內小型水庫的行業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轄區內水庫業主單位、水庫管理單位開展小型水庫管理工作,督促轄區內水庫業主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環保、建設、農業、林業、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小型水庫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小型水庫涉及跨區的管理、審批、執法等事項可報市級有關部門協調辦理。
第六條 水庫業主單位負責所屬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確定小型水庫管理單位,制定水庫相關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水庫管理單位履行職責。
水庫管理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程規范、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水庫相關運行管理制度,開展小型水庫日常安全管理和工程維護工作,報告小型水庫有關情況。
第二章 管理保護
第七條 水庫業主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大壩注冊登記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其為業主單位的小型水庫大壩注冊登記材料;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轄區內其他小型水庫大壩注冊登記材料,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全市小型水庫的功能確定和發布。小型水庫的原有功能發生變化,由水庫業主單位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確定和發布。
以供水為主要功能的水庫應當加強保護,保障水質安全;以防洪、生態、景觀等為主要功能的水庫可依法進行適度開發、開放,提高水庫生態資源的利用水平。
第九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依據下列標準并結合實際情況劃定我市國有小型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報市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一)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工程區: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50—100米,擋水、泄水、引輸水等建筑物的占地范圍及其周邊30—50米。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者土地征收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小型水庫保護范圍,按照水庫工程管理范圍邊界外延進行劃定。工程區:主體建筑物不少于100米,其他附屬建筑物不少于50米。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者土地征收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之間的土地。
第十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開展已劃定管理范圍的小型水庫土地整備工作,管理范圍界線和權屬清晰的小型水庫,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負責依法確定土地使用權并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一條 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興建可能影響水庫工程安全、正常運行、日常管理、搶險搶修和開發利用規劃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圍庫造地、覆蓋水面、增加設置排污口、向水體排放傾倒污水及污染物和興辦禽畜養殖場等污染水源的行為。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礦、葬墳以及在輸水渠道或者管道上掘口、阻水、挖洞等可能危害水庫工程安全的活動。
(四)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
(五)在水庫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等。
(六)損毀、破壞水庫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七)在工程區打樁、盾構、挖洞、堆填等其他有礙水庫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十二條 在小型水庫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水庫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質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礦、堆放或者排放污染物等活動。
第十三條 水庫管理單位負責巡查、發現和制止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的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及時報告給所在區規劃土地監察部門,同時報水庫業主單位和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區規劃土地監察部門負責組織查處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拆除違法建筑。
第十四條 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的規劃、用地手續時,凡涉及小型水庫管理范圍線內土地或者水域的項目,須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型水庫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為業主單位的?。?)型水庫的,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涉及其他?。?)型水庫的,征求相關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五條 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小型水庫水源保護工作,對供水水庫,應當在工程管理范圍設立標志、界樁,實施封閉管理,嚴禁從事污染水體的經營性養殖、種植和其他活動。
第十六條 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注重生態保護與城市生態環境建設相協調,積極開展水源涵養林、水庫消落區、庫濱帶生態濕地等建設工作,有效防治庫區水土流失,切實做好水資源保護與水生態修復工作。
第十七條 小型水庫達到降等或者報廢條件的,水庫業主單位按照水庫降等與報廢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相關工作。?。?)型水庫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為業主單位的?。?)型水庫,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型水庫報相關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十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小型水庫運行維護相關規范,指導開展小型水庫運行維護工作。
第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要積極推行小型水庫專業化、集中化管理模式,可以按區域或者水系對多個小型水庫實行集中管理,可以聘請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水庫管理單位負責按相關規范申報小型水庫的運行管養經費,由水庫業主單位負責落實,其中,受政府委托的小型水庫由該級政府負責落實。
第二十一條 小型水庫應當配備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管理用房和100平方米的防汛物資倉庫,由水庫業主單位負責在水庫管理范圍內建設。
規劃國土、環保、水務、建設等有關部門對于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建設管理用房和防汛物資倉庫的可以簡化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規范配備技術人員、管養人員和安保人員。
第二十三條 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職責、調度運用、巡視檢查、維修養護、防汛搶險、閘門操作、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日常巡視檢查,重點檢查水庫水位、滲流、主要建筑物工況和水質等,做好工程、水質安全的檢查記錄、分析、報告和存檔等工作。發現水庫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報告水庫業主單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門。
汛期小型水庫管理單位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條 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按規定對水庫大壩、溢洪道、放水涵閘、啟閉設備及備用電源等加強維修養護,保持大壩壩體表面完整、溢洪道完好、放水涵閘暢通、備用電源可靠,保證閘門及啟閉設備運行正常。
第二十五條 水庫業主單位負責督促水庫管理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小型水庫大壩病蟲害防治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小型水庫大壩病蟲害防治監督工作,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轄區內水庫業主單位和水庫管理單位開展小型水庫大壩病蟲害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條 水庫管理單位要重視小型水庫管理設施的建設與維護,配備滿足水庫正常運行必要的防汛搶險物資、工程管理設施、通訊設施和監控設施,以及水位、雨量、滲流量等自動化監測設施,?。?)型和壩高超過15米的?。?)型水庫應當設置大壩變形和滲壓監測設施,供水水庫還應當設置水質監測設施。
第二十七條 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小型水庫工程基本情況、建設改造、運行維護、檢查觀測、安全鑒定、管理制度等技術檔案,對存在問題或者缺失的資料應當整改補漏。
第二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小型水庫維修養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小型水庫業主單位、水庫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開展技術指導與培訓。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小型水庫大壩實行三級安全責任制度。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內小型水庫大壩安全的政府責任人,水庫業主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為所屬小型水庫大壩安全的業主單位(主管部門)責任人,水庫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所管理小型水庫大壩安全的管理單位責任人,逐級明確具體責任,按照職責要求做好小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工作。
小型水庫大壩安全責任人名單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上報,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每年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小型水庫大壩實行定期安全鑒定制度,首次安全鑒定應當在竣工驗收后5年內進行,以后應當每隔6年進行一次。運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強烈地震、工程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出現影響安全的異?,F象后,應當組織專門的安全鑒定。
第三十一條 水庫業主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小型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壩高30米及以上大壩安全鑒定的審定;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其他小型水庫大壩安全鑒定的審定,并將鑒定結果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對鑒定為三類壩、二類壩的小型水庫,水庫業主單位應當對可能出現的潰壩方式和對下游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并采取除險加固、降等或者報廢等措施予以處理。在處理措施未落實或者未完成之前,應當制定保壩應急措施,并限制運用,確保水庫安全。
國有小型水庫除險加固所需資金根據水庫權屬列入市、區人民政府財政專項資金或者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其他非國有的小型水庫除險加固所需資金由水庫業主單位落實。其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可以申請市、區人民政府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十三條 水庫管理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所管理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經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人民政府或者由其委托的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和發布,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小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應急組織體系中涉及的相關單位與人員變化情況每年汛前開展一次例行修訂,報區人民政府或者由其委托的防汛指揮機構備案和發布,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防汛指揮機構備案;當水庫大壩工程安全狀況、運行條件變化時,應當及時進行修訂,經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人民政府或者由其委托的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和發布,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第三十四條 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所管理小型水庫的調度規程,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當小型水庫調度任務、運行條件、調度方式、大壩工程安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當組織對水庫調度規程進行修訂,報原審批部門審查批準,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第三十五條 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訂所管理小型水庫防汛預案,報區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并報市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第三十六條 小型水庫按照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和防汛預案下泄洪水時,下游有關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相關安全工作,配合做好預警、轉移撤退、分洪等工作,把影響和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小型水庫下游的行洪通道內設障阻水和墾殖。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小型水庫下游行洪通道進行整治,保障小型水庫下游通道行洪安全。
第三十八條 國有小型水庫禁止租賃、承包,已租賃、承包的要依法解除或者到期終止租賃、承包關系。
其他小型水庫租賃、承包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得影響水庫防洪調度、除險加固等安全管理工作。租賃、承包后的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責任仍由水庫業主單位和水庫管理單位承擔,水庫承租人應當協助水庫業主單位和水庫管理單位做好水庫安全運行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未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小型水庫管理或者保護范圍內從事本辦法禁止活動的,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水庫業主單位和水庫管理單位未按照本辦法開展工作,不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導致所管理的小型水庫管養不到位,未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水庫業主單位或者水庫管理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監察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深圳市小型水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深府辦〔2008〕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