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規〔2018〕11號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
為規范我市已售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活動,根據國家、省和我市相關法規政策規定,我局制定并于2015年6月發布《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暫行辦法》(深建規〔2015〕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稌盒修k法》已到期。在《暫行辦法》的基礎上,結合其實施過程中所面臨的問題,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辦法》,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18年9月29日
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活動,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綱要》(深府〔2012〕14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區(含新區,下同)兩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開發建設單位與低收入家庭簽訂買賣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增值收益,是指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在申請辦理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時,該套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價格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即《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及其他相關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土地收益和房產增值收益等價款。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是指簽訂買賣合同滿5年的經濟適用住房,其權利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應繳增值收益后取得該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全部權利,住房性質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簽訂買賣合同滿5年的經濟適用住房,其權利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應繳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產權,同時將該套住房性質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并轉讓給第三人的活動。
第三條 簽訂買賣合同滿5年,不申請取得完全產權、不申請上市交易的,不需要繳納增值收益,經濟適用住房有限產權的性質不變。權利人繼續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及其他相關規范性文件規定占有、使用該套住房。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需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為經濟適用住房《房地產證》或者《不動產權證》(非市場商品房)登記的權利人,且經其他權利人一致書面同意;
(二)簽訂買賣合同滿5年;
(三)為購買該套經濟適用住房而按揭貸款并設定抵押的,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四)無法規、規章規定及合同約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申請的情形;
(五)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申請的受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組織售出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的,由市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相關機構負責受理、審核。審核通過后,由市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出具批復。
(二)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組織售出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的,由區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相關機構負責受理、審核。審核通過后,由區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出具批復,并報市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增值收益,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繳增值收益=(該套住房市場價格-該套住房原購買價格)×50%-稅費。
前款所稱的稅費,是指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在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房地產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非市場商品房)時實際支付的稅費,包括契稅、印花稅、交易服務費。
該套住房市場價格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一)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的,其市場價格按照申請時該套住房的市場評估價格計算;
(二)申請上市交易的,其市場價格按照申請人申報的交易價格計算,但申報的交易價格低于申請時該套住房的市場評估價格且政府不予優先回購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計算。
該套住房的市場評估價格低于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價格的,申請人無需向政府繳納增值收益。
第七條 市場評估價格按照市房地產評估發展機構測算的市場交易價值合理區間下限執行。每套住房的具體市場評估價格由申請人登錄組織售出該套住房的市、區主管部門網站進行查詢。申請人對市場評估價格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
市場評估價格的復核規定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向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確定的受理部門申請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
(二)受理審核。受理部門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出具經濟適用住房增值收益繳納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載明該套住房的應繳增值收益金額、收款銀行賬戶和繳款期限等信息;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駁回其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三)準予批復。申請人一次性足額繳納應繳增值收益后,向受理部門提交通知書和繳納憑證。受理部門于5個工作日內出具準予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的批復。受理部門為區主管部門的,應當自出具批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市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人未在繳款期限內一次性足額繳納應繳增值收益并提交繳納憑證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
(四)變更登記。申請人取得受理部門出具的批復文件后,依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將該套住房變更登記為普通商品住房。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申請上市交易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自行確定該套住房買受人及交易價格后,向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確定的受理部門提出上市交易申請,并如實申報已確定的買受人及交易價格。
(二)受理審核。受理部門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受理部門出具是否按照申請人申報的交易價格優先回購該套住房的書面意見,予以優先回購的按照本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不予優先回購的按照本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駁回其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三)予以優先回購。受理部門決定優先回購該套住房的,通知申請人簽訂回購合同,按照申請人申報的交易價格扣除其應繳增值收益后向申請人支付回購款,收回該套住房產權,并將其重新納入保障性住房房源。
申請人未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與受理部門簽訂回購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
(四)不予優先回購。受理部門決定不予優先回購該套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受理部門出具通知書,載明該套住房的應繳增值收益金額、收款銀行賬戶和繳款期限等信息。
2.申請人一次性足額繳納應繳增值收益后,向受理部門提交通知書和繳納憑證。受理部門于5個工作日內出具準予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并上市交易的批復。受理部門為區主管部門的,應當自出具批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市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人未在繳款期限內一次性足額繳納應繳增值收益并提交繳納憑證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
3.申請人和買受人取得受理部門出具的批復文件后,依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同時申請辦理變更和轉移登記,將該套住房性質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并登記至買受人名下。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向市、區主管部門繳納的應繳增值收益分別納入市、區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前發生繼承的,繼承人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處理:
(一)繼承人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無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請將繼承的該套住房的產權份額轉移登記至其名下,該套住房有限產權的性質不變。
(二)原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簽訂滿5年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應繳增值收益后,取得該套住房的完全產權或者將該套住房上市交易。
(三)向組織售出該套住房的市、區主管部門申請回購該套住房,并就回購款進行繼承。
(四)繼續占有、使用該套住房,且不得違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等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前,權利人因婚姻情況變化,需要變更權利人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權利人登記結婚,且配偶符合購買我市保障性住房條件的,經原權利人一致書面同意,權利人及其配偶可以憑結婚證明等相關材料,向組織售出該套住房的市、區主管部門申請追加登記配偶為該套住房的共同權利人。
(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共同權利人的夫妻,因離婚需要變更權利人為雙方其中一方的,應當向組織售出該套住房的市、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或者生效判決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