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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

時間 : 2019-12-19 21:49:17 來源 : 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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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9日

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推進土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實現在構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體制機制上走在全國前列,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行政轄區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等方式供應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是指用于引進產業項目的普通工業用地(M1)、新型產業用地(M0)、物流用地(W0)和倉儲用地(W1),以及引進社會投資、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的文體設施用地(GIC2)、醫療衛生用地(GIC4)、教育設施用地(GIC5)等。

  第四條  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二)堅持節約集約用地;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四)堅持產業用地供應與產業導向相適應。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項目分為重點產業項目和一般產業項目。

  重點產業項目是指經遴選認定的符合我市產業政策、環境保護等要求,對我市經濟發展具有重大帶動作用的產業項目。 

  重點產業項目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本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具有重大影響力或者品牌具有重大國際影響力的;

  (二)對我市重點發展產業具有填補空白和完善產業鏈作用或者核心技術專利處于國內外領先地位的;

  (三)市政府審定的其他項目類型。

  市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各產業領域重點產業項目認定標準及面積配置標準、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標準文本。

  除重點產業項目之外的產業項目為一般產業項目。

  第六條  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應當通過深圳市產業用地用房供需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供需平臺)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供應,其中:重點產業項目用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帶產業項目”掛牌出讓(租賃)或者先租后讓方式供應,鼓勵重點產業項目用地聯合投標或競買;一般產業項目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中被列為限制發展類和禁止發展類的產業項目不得供地。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區級重點產業項目的遴選以及所有產業項目的用地供應、監管等工作。

  市產業主管部門依職能負責本行業市級重點產業項目的遴選、公示、監管等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統籌全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的政策制訂、統籌指導、情況匯總、政策解釋等工作,并建立評估考核機制。

第二章  重點產業項目遴選

  第八條  重點產業項目由市政府或區政府組織遴選并確定遴選方案。其中,文體設施用地(GIC2)、醫療衛生用地(GIC4)、教育設施用地(GIC5)上引進的產業項目均由市政府組織遴選。

  遴選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及意向用地單位,意向用地單位可以獨立申請,也可以聯合申請;聯合申請的,聯合體各成員均須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需提交由聯合體各成員簽署的聯合意向合作協議,協議應當約定聯合體各成員的產業項目全面履約承諾、除公共配套設施外的建筑物產權分配比例、持有面積、類型、各成員間的權利與義務等內容;

  (二)項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設內容和初步建設規模等論證材料;項目必要性應當就意向用地單位在我市已有用地開發、利用情況進行分析論證,跨行政區域引進項目的應明確再次供地的理由;建設規模應當與企業貢獻相適應;

  (三)引進社會投資醫療衛生項目的,醫療衛生部門應對片區現有公辦醫院床位是否滿足需求進行分析論證;引進社會投資教育設施項目的,教育部門應對片區規劃的公辦學校學位是否滿足需求進行分析論證;

  (四)產業項目類型及要求,包含產業類型、生產技術、產業標準、產品品質要求,以及投產時間、投資強度、產出效率、節能環保等;

  (五)用地規模、用地功能、建設規模、土地供應方式、期限、權利限制及競買資格條件等;

  (六)環境保護要求;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九條  市政府成立市重點產業項目遴選小組(以下簡稱市遴選小組)。市遴選小組由市長擔任組長,常務副市長和分管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及相關產業工作的市領導擔任副組長,成員由市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司法等部門及產業項目牽頭單位、產業項目用地意向區位轄區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市遴選小組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審定市級重點產業項目遴選方案、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及競買資格條件; 

  (二)審議備案有異議的區級重點產業項目;

  (三)審議意向單位在本市已有產業用地,跨行政區域再次申請產業用地的區級重點產業項目;

  (四)研究應報請市遴選小組的其它事項。

  市遴選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承擔市遴選小組日常工作。

  第十條  市級重點產業項目的遴選程序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組織實施。

  區級重點產業項目的遴選由各區政府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由區政府組織遴選的重點產業項目,區政府應當將確定的區級重點產業項目遴選方案(含競買資格條件)及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一并報市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及相關產業主管部門備案。在申請備案后1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對備案項目異議意見的,由區政府公示并組織開展用地供應工作。

  對備案有異議的項目,前款各部門應于10個工作日內將明確的意見反饋至區政府,由區政府報市遴選小組辦公室匯總后,提交市遴選小組審議。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按照項目所屬行業類別向市產業主管部門申請啟動市級重點產業項目遴選。市產業主管部門受理資料后,進行初步審查。審查未通過的,市產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告知申請單位;審查通過的,啟動市級重點產業項目遴選程序。

  啟動項目遴選程序的單位為產業項目牽頭單位。

  第十三條  啟動市級重點產業項目遴選程序的,產業項目牽頭單位會同用地意向區位轄區政府擬定遴選方案草案、產業發展監管協議草案及用地競買資格條件草案,按職責分工征求市遴選小組成員單位意見,各成員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書面意見。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核查意向用地單位在我市已有用地情況,并就項目可供選址區域、土地供應方式及供應條件等提出意見;市生態環境、水務部門就項目對土壤及其他環境影響、排水管網配套等提出意見;市司法部門就遴選過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提出意見;用地意向區位轄區政府就可供選址區域配套設施建設情況及安置補償落實情況提出意見;其他相關部門依據自身職責提出意見。

  第十四條  產業項目牽頭單位會同意向區位轄區政府將擬定的遴選方案及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競買資格條件,一并報市遴選小組辦公室。市遴選小組辦公室統籌后報市遴選小組審定。

  經審定的遴選方案、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及競買資格條件未經市遴選小組批準不得變更。

  第十五條  產業項目遴選方案應當在深圳特區報及深圳政府在線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市級重點產業項目由市產業項目牽頭單位負責組織公示,對公示期間的反饋意見進行收集處理,如有重大變更應按程序重新遴選;區級重點產業項目由區政府負責組織公示,對公示期間的反饋意見進行收集處理,如有重大變更應按程序重新組織遴選。

  第十六條  遴選方案有效期1年,自公示結束之日起算。區政府應在有效期內完成土地供應方案審定。

第三章  用地供應

  第十七條  區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建設與土地利用實施計劃確定擬供應的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在供需平臺公布。

  擬供應的土地應當為權屬清晰的國有土地,安置補償須落實到位,并具備動工開發所需的道路、供水、供電及場地平整等基本條件。

  第十八條  一般產業項目由區政府組織區產業主管部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轄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規劃和自然資源派出機構),根據年度城市建設與土地利用實施計劃,結合中小企業用地市場需求情況,啟動項目選址,按法定圖則落實用地規模和建設規模,并就項目選址征求區發展改革、生態環境、水務、司法等部門意見。

  第十九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派出機構根據審定的重點產業項目遴選方案或一般產業項目選址意見征求情況,擬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方案(以下統稱土地供應方案)。

  土地供應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競買資格條件;

  (二)擬供應地塊的界址、空間范圍;

  (三)用地預審意見;

  (四)規劃設計條件、使用期限、開竣工期限、權利限制等土地利用要求;

  (五)土地供應方式;

  (六)出讓或者租賃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數額、付款方式;

  (七)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確定辦法;

  (八)環境保護要求;

  (九)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二十條  重點產業項目競買資格條件由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經審定的遴選方案設置。

  一般產業項目競買資格條件由區產業主管部門設置,競買資格條件可以包括企業注冊地、產業準入行業類別(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94)》中的“大類”設置)、從事準入行業年限、國家或者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證(高新項目認定)。除此之外,不得設置其他排他性條件。

  第二十一條  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實行彈性年期供應制度。

  重點產業項目用地出讓年限按照30年確定,租賃年限不少于5年且不超過20年。先租后讓的,出讓年限與已租賃年限之和不超過30年。

  一般產業項目用地出讓年限按照20年確定。

  第二十二條  以出讓方式供應的重點產業項目用地,獨立競得用地的,以宗地為單位,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不得轉讓,初始登記后不得辦理分證;允許抵押,但抵押金額不得超出合同剩余年期地價與建筑物殘值之和。聯合競得土地的,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對聯合體各成員的除公共配套設施外的建筑物產權分配比例、類型等辦理分證,分別限定不得轉讓。以租賃方式供應的重點產業項目其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不得轉租、抵押。

  以出讓方式供應的一般產業項目用地,以宗地為單位,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限整體轉讓或不得轉讓,初始登記后不得辦理分證;允許抵押,但抵押金額不得超出合同剩余年期地價與建筑物殘值之和。聯合競得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由中標或競得聯合體共同共有,初始登記后不得分證。

  以上內容均應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以下統稱土地供應合同)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  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出讓底價結合權利限制以評估方式確定,不得低于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重點產業項目用地上除配套商業以外的建筑類型,出讓底價按照市場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其中,遴選方案確定為單一意向用地單位的,按照市場價格的70%確定;遴選方案確定有兩個及兩個以上意向用地單位聯合申請的,按照市場價格的60%確定。其中,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綠色低碳、生物醫藥、數字經濟、新材料、海洋經濟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生產性現代服務業及優勢傳統產業項目用地出讓底價同時適用產業發展導向修正系數,產業發展導向修正系數為0.5。

  一般產業項目中的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綠色低碳、生物醫藥、數字經濟、新材料、海洋經濟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生產性現代服務業及優勢傳統產業項目用地上除配套商業以外的建筑類型,出讓底價適用產業發展導向修正系數,產業發展導向修正系數為0.5。

  重點產業項目用地的年租金底價按照該類建設用地出讓20年期市場價格(適用本條第二款的70%比例及產業發展導向修正系數0.5)的3%確定,租金按年支付。

  重點產業項目地價可以不計利息分期繳交,首期繳交比例不得低于50%,并且應當自土地供應合同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付清,余款1年內支付完畢。選擇一次性繳交地價的重點產業項目和一般產業項目,地價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四條  區政府對土地供應方案進行審定,規劃和自然資源派出機構根據審定的土地供應方案,委托市土地交易機構組織交易。

  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應當與土地供應方案一并公告。區政府應當就競買資格條件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有關內容接受公眾咨詢。

  第二十五條  土地競買資格審查應以經審定的遴選方案、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及競買資格條件為依據。

  重點產業項目用地競買申請人應當在建設用地供應公告規定的公告期內,向擬供應土地所在轄區的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競買資格條件審查申請。符合競買資格條件的,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文件。競買申請人憑審查文件到市土地交易機構辦理競買手續。

  一般產業項目的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在取得中標通知書或者簽訂成交確認書后5個工作日內,向供應土地所在轄區的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競買資格條件核實申請。符合競買資格條件的,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核實文件。不符合競買資格條件但已被確定為中標人或競得人的,按照建設用地供應公告要求取消中標或者競得資格并予以公告,確認中標或者競得結果無效。

  聯合投標或競買的,投標人或競買人還須提交聯合投標或競買協議書。

  第二十六條  土地交易機構應當依法依規組織土地交易。

  土地使用權成交后,土地交易機構應當出具中標通知書或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第二十七條  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成交后,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持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競買資格條件核實文件與區政府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應當于成交后10個工作日內簽訂。聯合競得土地的,各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應當分別與區政府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

  以租賃、先租后讓方式供應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的,承租人應當參照前款規定與區政府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

  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執行,并作為土地供應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八條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應當于土地確認成交后15個工作日內申請簽訂土地供應合同。

  聯合競得土地的,土地供應合同中應明確聯合體各成員的除公共配套設施外的建筑物產權分配比例、類型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土地供應合同簽訂后,用地單位可以向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生態環境及產業主管等相關部門分別申請辦理立項、規劃許可、環評及其他審批手續。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或者變賣建設用地使用權,次受讓人應當承接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產業發展監管協議規定的受讓人責任及義務,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不變。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又無符合條件的次受讓人的,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建(構)筑物由政府回購。

  第三十一條  租賃期內,承租人申請承租土地轉出讓,承租人應當在首次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之日起10年內向區政府提出申請。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過履約考核的,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承租土地轉出讓申請應當予以批準,以協議方式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

  承租土地轉為出讓的,地價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確定,并應扣除租賃期已繳納的租金,評估期日以區政府首次批準建設用地租賃方案的時點為準。地價應于租賃轉出讓的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

  第三十二條  租賃期屆滿前6個月,承租人可以向區政府提出續租申請。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過履約考核的,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土地續租申請應當予以批準,并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批準續期的,續租年限不得超過20年,自原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算。續期租金以同意續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時點重新評估,但其漲跌幅度不得超過首次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的20%。

  先租后讓的重點產業項目用地,其承租人應當在首次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之日起10年內申請轉出讓;如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或申請未予批準的,只能續租,租金標準按前款執行。

  20年租期到期后,承租人申請續租并經批準的,應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租金以屆時區政府批準建設用地租賃方案的時點重新評估。

  第三十三條  出讓期限屆滿前6個月,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申請續期。區政府按屆時土地到期續期政策進行審批。 

  出讓期限或租賃期限屆滿,用地單位未按規定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建設用地無償收回。地上建(構)筑物采取殘值方式補償,并在土地供應合同中予以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逾期拒不辦理土地移交手續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監察機構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區政府應當每半年將轄區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情況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每半年將全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情況報告市政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和各區建設用地規模,結合各區城市建設與土地利用實施計劃、土地整備計劃、建設用地清退計劃、閑置土地處置、供地率等執行情況,可適當調整各區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的規模和時序。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就擬供應土地是否達到供應條件,競買資格條件設置是否符合規范等進行監督,根據有關政策規定要求啟動、中止或者終止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工作。

第四章  產業發展監管

  第三十五條  區政府作為產業發展監管的責任主體,負責與中標人或競得人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并對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的履約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實行“全方位、全年限”監管機制。

  第三十六條  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應當包括產業準入條件、投產時間、投資強度、產出效率、節能環保、股權變更約束、退出機制、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

  市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產業領域的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標準文本,各區政府可以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在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中增加相應條款,明確約定產業項目的生產技術、產品品質、投資強度、產出效率、節能環保、股權變更、企業貢獻及全面履約承諾等考核指標。各區政府對轄區內考核不合格的產業項目,應當追究違約責任,并按法律法規作出處罰措施。

  第三十七條  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不得以股權轉讓或變更的方式變相轉讓。

  前款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導致企業控股權或實際控制權發生變更的轉讓。

  第三十八條  以出讓方式供應的產業項目用地建成后應按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的約定使用,不得出租;確有出租需要的,出租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建筑面積的20%,且應當在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中明確約定租賃面積比例、租金標準、租賃對象及違約處置措施。

  第三十九條  區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發展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分別在項目建成投產后1年內、投產后每隔5年、租賃轉出讓前1年內、出讓(租賃)年期屆滿前1年等階段對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約定事項的履行情況進行核查。此外,為確保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切實履行,區政府認為確有必要,可在前述規定核查時間外的年份組織核查;也可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承租人的申請進行核查。

  根據履約核查情況,對履約考核未通過的,區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和自然資源、產業主管、市場監管、稅務、證監、信用監管等部門依法依約進行處置,并形成履約核查處理報告,按批次報送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匯總后報市政府。

  聯合競得土地的,區政府對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承租人分別進行考核,如履約考核未通過的,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承租人分別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承租人因自身原因終止項目投資建設,提出終止履行土地供應合同并申請退還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承租人報經原批準土地供應方案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部分建設用地出讓或者租賃價款(不計利息),收回建設用地,地上建(構)筑物的補償方式在土地供應合同中予以明確:

  (一)超過土地供應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但未滿1年向出讓(租)人提出申請的,將已繳納合同剩余年期的土地價款退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承租人;

  (二)超過土地供應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1年但未滿2年向出讓(租)人提出申請的,按照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已繳納合同剩余年期的土地價款或者租賃價款退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承租人。

  報經原批準土地供應方案的人民政府后未獲批準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承租人應繼續履行土地供應方案;拒不履行的,建設用地和地上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約定無償收回;涉嫌閑置的,應當依法依規依約處置。

  第四十一條  在土地供應合同約定的達產之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承租人因自身原因無法運營,可以申請解除土地供應合同。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可以按照約定終止土地供應合同,收回建設用地,返還剩余年期土地出讓價款;對地上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出讓人按照建造成本折舊后對土地使用者進行補償。

  第四十二條  發生法律法規規定、土地供應合同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約定的須承擔責任的相應情形的,由區政府根據土地使用權人違法、違規或違約情形,分梯度進行處置,處罰力度應與違約情形嚴重程度相匹配,直至解除土地供應合同。

  各區政府應當在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中明確具有可量化的處置措施。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中規定需要全部或部分收回土地、建(構)筑物情形及處置措施的相關條款,應當一并在土地供應合同中明確。

  第四十三條  產業項目申報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股東、投資人等責任主體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出現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履約考核未通過的情形的,區政府應當將其列入失信“黑名單”,并及時報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由各部門依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在聯合懲戒期限內,重點在政府采購、建設工程招投標、政府資金扶持、城市更新、土地競拍等方面對失信主體予以限制。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四條  投標或者競買申請人采取欺騙、賄賂、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取得投標或者競買資格的,按照建設用地供應公告要求取消投標或者競買資格并予以公告;已被確定為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按照建設用地供應公告要求取消中標或者競得資格并予以公告,確認中標或者競得結果無效,已繳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已簽訂土地供應合同的,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建設用地,并追究違約責任。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不按照規定簽訂成交確認書、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以及土地供應合同的,按照建設用地供應公告要求取消中標或者競得資格并予以公告,投標(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簽訂土地供應合同后不能按時繳清地價款或者租金的,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建設用地,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在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過程中,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泄露底價(保留價)、投標人或者競買人情況等應予保密內容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供需平臺,是指專門設立的全市統一、公開、常設性的市場化配置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資源以及進行全年限監管的載體。供需平臺通過用地供應信息公開、需求信息收集和供需信息共享,推動用地供應與企業需求對接,優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

  企業可以常態化申報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需求。

  第四十九條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內重點產業項目遴選及用地供應,由市前海管理局按照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解釋。

  在本辦法實施前,按照《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試行)》(深府〔2016〕80號)和《深圳市市級重點產業項目遴選實施辦法》(深府辦規〔2017〕4號)的規定,已經過市、區政府遴選并公示的產業項目,繼續適用深府〔2016〕80號文和深府辦規〔2017〕4號文的相關規定。

  已出讓的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如在執行中發生與本辦法的規定相沖突情形的,按照已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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