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我區殘疾人的生活狀況,推進殘疾人托養服務體系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19號、中國殘聯等8部委《關于加快發展殘疾人托養服務的意見》(殘聯發【2012】16號)、《深圳市殘疾人托養服務辦法》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機構集中托養服務的殘疾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寶安區戶籍;
2、18周歲以上,持有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
3、 殘疾類別為智力殘疾、肢體殘疾,視力殘疾的重度殘疾人。
4、 病情基本穩定、無傳染疾病、家庭無法照料的殘疾人;
5、本人或監護人自愿申請機構集中托養服務。
第三條 機構集中托養服務的主要內容包括:生活照料、必要的康復訓練以及適當的醫療服務、文體活動等;建立個性化的托養服務檔案開展服務評估等服務。
第四條 機構集中托養服務形式為機構的全日制寄宿式托養服務。服務對象入住或退出服務機構,需辦理相應手續,服務機構對服務對象的安全、服務質量負責。
第二章 集中托養機構建設
第五條 集中托養服務機構應遵循國家民政部《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具備無障礙設施設備和完善的日常生活環境條件,完善宿舍、餐廳、娛樂室、康復訓練室和醫務室等服務設施建設。
區集中托養服務機構,建筑面積按不低于服務對象人均25平方米標準建設,床位(寄宿)規模不少于50張。
集中托養服務機構應設立醫療門診部。
第六條 集中托養服務機構應配備相應的專業服務人員。專業服務人員與服務對象按不低于1:5比例配備專業醫療人員、專業護理人員。
第七條 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集中托養服務機構。對依托社會力量興辦的殘疾人集中托養服務機構給予補貼資助。資助標準除參照《深圳市殘疾人托養服務辦法》資助標準進行資助外,對全區范圍內認定的集中托養服務機構,給予場地補貼,補貼按場地建筑面積及當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發布的當年片區租金指導單價計算金額的30%的標準進行補貼,場地補貼計發期限不超過36個月。
第三章 托養服務費補貼
第八條 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給予集中托養服務費補貼。
(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殘疾人:
-- 父母雙亡;
-- 父母雙方年齡超過60周歲;
-- 父母其中一方患重大疾病的;
(重大疾病是指《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號)中規定的有關門診大?。?/span>
— 屬一戶多殘家庭的;
— 屬低收入居民的;
(根據《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規定,低收入居民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認定標準的戶籍居民,包括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簡稱“低保人員”)及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于認定標準的居民(簡稱“低保邊緣人員”)。
按以下標準進行補貼:
1、屬低收入居民的申請人,給予每人每月護理服務費的全額補貼;
2、非低收入居民的申請人給予每人每月護理服務費的70%補貼;
(二)、符合第二條所設定的條件,而不符合第八條第(一)項所列條件的自愿入住者給予每人每月護理服務費的30%補貼。
深圳市寶安區殘疾人聯合會按實際產生的護理服務費用(護理服務費指包含伙食費等各類費用在內的、由集中托養機構向服務對象收取的全部費用,護理服務費標準每人每月不高于4000元)及相應的補貼比例計算核發服務費補貼,補貼款直接撥付到服務對象所在的托養機構。補貼經費在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四章 申請、審批程序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工作站提出申請,填寫《深圳市寶安區殘疾人托養服務申請表》,同時提供以下證件:
(一)戶口本、居民身份證(驗原件留復印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驗原件留復印件);
(三)符合第八條第(一)項條件的申請人須提供相應的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證明、父母雙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材料、父母 雙方年齡超過60周歲的提供身份證(驗原件留復印件)、父母其中一方患重大疾病的提供醫院診斷證明等證明資料。
第十條 社區工作站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初步核實并提出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上報街道殘疾人聯合會。
街道殘疾人聯合會收到申請材料后,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并上報區殘疾人聯合會。
區殘疾人聯合會審核申請材料后,應在申請人所在社區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區殘聯根據其意愿轉介到相關托養機構,并向托養服務機構按月劃撥服務費補貼。
第十一條 服務對象申請取消托養服務的,應當提出取消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場地補貼的民辦集中托養服務機構,向區殘疾人聯合會提交《寶安區殘疾人集中托養服務機構場地補貼申請表》及以下資料:
1、法人登記證(驗原件,留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驗原件,留復印件);
3、年度檢查合格資料(《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年檢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年檢)(驗原件,留復印件);
4、消防驗收合格證明(驗原件,留復印件);
5、服務殘疾人花名冊;
6、專業人員花名冊及學歷、證書復印件;
7、與服務殘疾人簽訂服務協議(驗原件,留復印件);
8、服務機構的開戶名稱、開戶銀行名稱及賬號。
第十三條 托養服務機構應與服務對象或監護人簽訂托養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和補貼標準。同時,托養服務機構應當為服務對象建立服務檔案,如實記錄服務情況,及時征求服務對象或親屬的意見,評定服務質量。
第十四條 托養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殘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當終止托養服務;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歧視、虐待托養服務對象的;
(二)未盡到管理和服務義務致使托養服務對象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
(三)侵占托養服務對象合法財產的;
(四)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托養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私分、挪用、截留托養服務對象托養款物的;
(二)辱罵、毆打、虐待托養服務對象的;
(三)盜竊、侵占托養機構或者托養服務對象財產的;
(四)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span>
第十六條 托養服務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報經所屬殘聯部門停止托養服務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托養機構的規定,擾亂正常秩序的;
(二)打架、斗毆,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
(三)損毀、盜竊、侵占托養機構或者他人財產的;
(四)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托養服務機構建設和服務資金必須??顚S?,接受財政、審計部門檢查監督。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截留、挪用托養服務經費的,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要加強對托養服務工作的檢查監督,區殘疾人聯合會定期對轄區內的托養服務機構、場所進行專項檢查,檢查監督工作列入年度考核。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寶安區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