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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寶安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 : 2019-12-19 13:17:17 來源 :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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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寶安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span>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1日

寶安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實施程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寶安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區財政資金(含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等)在寶安區行政區域內進行的總投資2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 使用上級政府資金的投資項目,上級政府對項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政府投資安排和項目實施原則。

  (一)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規范、效率、公開的原則,量入為出、綜合平衡。

  (二)政府投資應當重點用于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推動綠色建筑、海綿城市建設,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

  (三)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應當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優先采用能源、資源節約技術和產品,運用建筑科技、裝配式建造技術,提升建筑品質。

  (四)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應當科學控制投資規模、提高建設品質和合理確定建設周期,確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職責分工

  第五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包括調整計劃)草案的編制及報批、組織實施等,負責納入年度投資項目計劃管理的政府投資項目的賦碼及首次前期經費下達,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總概算及資金申請報告審批(或備案)等綜合管理工作。

  區財政、規土、交通、環水、監察、審計、住建、公共物業管理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并負責優化行政審批和行政服務事項。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做好行業發展規劃研究,統籌本行業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實施計劃。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根據不同的工作階段分別由項目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并按照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質量、進度、安全管理措施負責。

  項目單位與項目建設單位的責任范圍以完成預算(招標控制價)備案作為切分階段。

  第七條 項目單位主要包括行業或區域主管部門、各街道辦等,具體劃分如下:

  (一)區環水部門為政府投資跨街道環水項目的項目單位;

  (二)區公安部門(含交警大隊、公安消防大隊)為政府投資公安(含交通科技設施、消防設施)項目的項目單位;

  (三)區住建部門為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重點區域以外的管廊等項目的項目單位;

  (四)區城管部門為政府投資區級及跨街道環境提升和森林資源管理(含綠化景觀、公園、森林消防、林業設施、垃圾處理基礎設施)項目的項目單位;

  (五)區經促、科創部門分別為政府投資產業、科技設施項目的項目單位;

  (六)區交通部門為政府投資跨街道市政道路建設項目的項目單位;

  (七)區衛計部門為政府投資醫療衛生新改擴建項目的項目單位;

  (八)區教育部門為政府投資公辦幼兒園、九年一貫制學校、初級中學、特殊學校、中職學校等新改擴建項目的項目單位;

  (九)區民政、文體部門分別為政府投資區級養老、文體等新改擴建項目的項目單位;

  (十)區中心區規劃辦、空港新城辦分別為所管轄重點區域內政府投資市政道路、管廊及地下空間等項目的項目單位;

  (十一)區其他機關事業單位為各自提出的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單位;

  (十二)各街道辦為本轄區內除上述行業、區域主管部門及區其他機關事業單位負責項目以外的其它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單位。

  涉及軍事保密、宗教民俗等政府投資特殊項目由區相應的主管部門作為項目單位。

  區委區政府根據工作需要指定項目單位的,按區相關要求執行。

  項目單位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包括統籌本行業、本區域或本部門的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實施計劃;提出本單位項目的建設需求,制定建設標準,申報項目立項;根據工作需要按程序編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及項目概算、施工圖設計及預算(招標控制價)或資金申請報告;按規定辦理與完成上述工作所必需的用地、環評、水保、消防等審批手續;根據項目建設單位的工作需要參與項目后續各環節工作,包括在不同環節對相應的內容、標準、指標、參數提出書面意見,協助辦理項目審計等。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主要包括區業務部門、區工務部門及各街道辦等,具體劃分如下:

  (一)區環水、城管、住建、公安(含公安交警大隊、公安消防大隊)等區業務部門為政府投資專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其中,區環水部門為跨街道環保水務項目的建設單位;區城管部門為區級及跨街道環境提升和森林資源管理(含綠化景觀、公園、森林消防、林業設施、垃圾處理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單位;區住建部門為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建設單位;區公安部門(含交警大隊、公安消防大隊)為公安(含交通科技設施、消防設施)項目的建設單位。

  (二)區工務部門為概算總投資10000萬元以上且由區行業或區域主管部門作為項目單位的政府投資項目,以及跨街道的政府投資市政道路項目的建設單位。

  (三)各街道辦為本轄區內除上述部門負責項目以外的其它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

  涉及軍事保密、宗教民俗等政府投資特殊項目由項目單位一并作為建設單位。

  區委區政府根據工作需要指定項目建設單位的,按區相關要求執行。

  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主要包括對項目單位提交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書面意見,對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及項目概算、施工圖設計及預算(招標控制價)進行復核并提出書面意見,開展工程監理、施工招投標,辦理施工許可,組織施工管理、竣工驗收、工程實物移交,編制及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竣工決算、竣工財務決算,辦理(或協助辦理)資產移交、產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區土地整備部門統籌、各街道辦具體負責所轄范圍內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房屋征收、土地整備等有關工作。

第三章 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及審批管理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依次審批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總概算或資金申請報告。

  投資規模5000萬元以下或經市、區黨委政府確定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區發展改革部門免于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直接審批項目總概算。

  第十一條 建立寶安區政府投資前期項目生成系統(以下簡稱項目生成系統),實現數據實時共享、結果互認。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各相關單位積極開展項目投資機會研究,對符合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近期建設規劃的項目,由項目提出單位在項目生成系統公開征求區規土、城市更新、土地整備、環水、交通、住建、城管、應急等相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項目生成系統操作規程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相關單位反饋意見后及時審核,滿足入庫條件的,納入項目儲備庫;不滿足入庫條件的,退回項目提出單位繼續深化研究。

  第十三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時,新增項目原則上應當從上一年度已轉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中篩選并完成賦碼。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經區人大審議批準后,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按照計劃所列項目單位直接下達前期經費。

  第十四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執行過程中,為落實市、區黨委政府工作部署,需新增立項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在項目生成系統公開征求區發改、規土、城市更新、土地整備、環水、交通、住建、城管、應急等相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并報區委區政府分管的區領導審核同意后報區委區政府決策議定。

  項目立項申請報告應當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總投資、建設起止時間、運營管養模式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績效目標等內容,并明確項目建設單位、使用單位和管養單位。房建類項目還應包括總建筑面積、地上地下建筑面積、主體功能和附屬設施的建筑面積,市政線性類項目還應包括平縱橫圖、紅線范圍。

  新增項目立項經按程序審定后,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根據區委常委會議紀要、區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完成賦碼并下達首次前期經費。

  第十五條 項目首次前期經費文件下達即為項目啟動,并作為項目立項文件。立項文件有效期為三年。

  前期經費可用于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項目總概算編制、資金申請報告編制、環境影響評估、勘察、設計、設計及造價咨詢、工程監理、五通一平、生活臨建設施建設、場地平整、基坑開挖及基坑相關工程等施工前期準備工作。

  前期經費原則上按照項目總投資的3%-5%安排,重大項目或需開展場地平整、基坑開挖及基坑相關工程等施工前期準備工作的項目,根據項目實際需求下達經費。

  政府投資項目涉及房屋征收、土地整備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知會項目所在街道辦,由所在街道辦根據項目首次前期經費下達文件同步開展測繪和評估等工作,區土地整備部門及時安排相應經費。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取得立項文件后,應當及時依法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征求項目建設單位、項目使用單位、項目管養單位書面意見。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編制內容包括項目背景、可行性分析、技術工藝方案、選址與建設工程方案、節能節水措施、環境影響分析、海綿城市、建筑科技運用、招標與實施進度、投資估算、運營與管養、社會效益評價、績效目標、綜合結論等,根據有關定額測算項目估算總投資。項目估算總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立項總投資。市政道路建設項目還應當依據市區管廊相關規劃,進行地下綜合管廊同步建設的分析論證。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于立項批復后120個工作日內完成編制并報審,特殊或特別重大的項目經區政府分管項目單位的區領導批準后可適當延長時限,并報區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推行以方案設計為核心的可行性研究、設計(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一體化招標模式。原則上新建及擴建教育、衛生、文體、養老等公共建筑項目應當采用可研、設計一體化招標模式實施,建設及投資規模較大的新建及擴建市政道路項目優先采用可研、設計一體化招標模式實施。具體組織及實施方式按區有關文件執行。

  特別重大或標志性公共建筑項目,經區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采用方案競賽等模式。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大型公共建筑項目和涉及公眾利益且公眾關注度高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進行設計方案比選和公示,經區規劃領導小組審定最終方案后再開展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但設計方案比選、公示及審議時間可不計入第十六條規定的時限。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組織編制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后應當及時報區發展改革部門。區發展改革部門收到符合條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后,應當及時審核并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

  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項目外,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項目單位取得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應當及時依法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及投資估算開展初步設計和編制項目概算,并征求項目建設單位、項目使用單位、項目管養單位書面意見。項目使用單位應當在設計階段充分與項目單位、設計單位溝通,將各項要求落實到設計方案中。

  初步設計及項目概算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明確項目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并達到相應的深度和質量要求。項目總概算編制內容包括編制說明、土建工程、安裝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其他工程、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等,根據有關定額測算項目概算總投資。項目總概算原則上不得超過批復估算總投資。

  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直接報審初步設計及項目總概算的,初步設計及項目總概算應當增加對項目建設必要性、可行性、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論證的內容。

  初步設計及項目總概算應當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180個工作日內完成編制并分別報審,特殊或特別重大的項目經區政府分管項目單位的區領導批準后可適當延長時限,并報區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市政道路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經交通運輸部門審查通過后,再申報概算。

  原則上一個立項項目對應一個項目總概算,特殊或特別重大的項目經區政府分管投資及項目單位的區領導批準分期實施后可分別編制項目概算報審。

  第二十一條 項目總概算實行告知性備案或審批管理,按本辦法規定實行告知性備案管理的,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辦結;按本辦法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應當于2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組織編制完成項目總概算后應當及時報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區發展改革部門收到符合條件的項目總概算后,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及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直接審批項目總概算的,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二)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申報的項目總概算在批復估算總投資范圍內,且建設內容及規模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范圍基本一致的,實行告知性備案;申報的項目總概算超批復估算總投資20%以內的,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并報區政府分管投資和項目的區領導召開工作會議審定后批復;申報的項目總概算超批復估算總投資20%以上的,退回項目單位開展可行性研究報告修編。

  第二十三條 單純裝修裝飾、設備購置、維修改造、綠化提升以及公交??空?、交通安全設施、城市照明等建設項目或者投資補助類項目,區發展改革部門免于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和概算審批,直接審批資金申請報告。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復即為項目啟動。

  項目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編制內容包括資金申請原因、項目背景、建設必要性和可行性、支撐條件、建設方案、總投資估算、實施進度安排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情況,并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

  第二十四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總概算和資金申請報告應當由區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機構組織評審。未經評審的,區發展改革部門不予批準。

  第二十五條 項目總概算批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項目單位取得項目總概算批復后,應當依法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預算編制單位嚴格按照規范要求和經批復的初步設計內容、建設標準及概算額度開展施工圖限額設計和項目預算編制,并征求項目建設單位、項目使用單位或項目管養單位的書面意見。

  項目預算包括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和項目建設所需的其他費用。

  施工圖設計及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應當于項目概算批復后150個工作日內完成編制和報備工作,特殊項目、特別重大項目或施工圖設計過程中發生重大修改的項目,經區政府分管項目單位的區領導批準后可適當延長時限,并報區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經審批或備案的項目總概算是項目建設實施和投資控制的依據,項目預算原則上不得超過已批復(或備案)的項目總概算。因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項目預算超過項目總概算的,項目單位可以提出調整方案,經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提請區政府分管投資及項目的區領導召開工作會議審定。

  項目單位提出調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原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和批復文件;

  (二)原勘察、設計和造價咨詢單位確定程序、合同文件、合同履行及違約責任追究情況;

  (三)落實投資控制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擬調整概算與原核定概算對比表,并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將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報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收齊項目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資料后實行告知性備案,并于2個工作日內辦結。

  項目單位對報備的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承擔主體責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預算編制單位的監督管理,規范預算編制行為,提高預算編制質量。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取得立項批復后,確有必要取消的,項目單位應當在征求區發展改革及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區政府審定。經區政府審定同意取消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按規定做好前期經費結算、資料存檔等工作,屬基建項目的,還應向區財政部門申請辦理項目財務決算批復。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管理

  第二十九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要求,綜合平衡政府投資供求情況,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草案。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資金來源;

  (二)續建項目名稱、年度投資額和建設內容;

  (三)新開工項目名稱、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建設周期、年度投資額和建設內容;

  (四)政府投資項目前期費用;

  (五)暫無法明確年度投資的新開工項目及前期項目預留資金;

  (六)其他應當明確的事項。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預安排屬年度計劃組成內容。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A、B、C三個類別分類管理和代碼管理。

  A類項目為續建項目;B類項目為擬當年新開工項目,即已批復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并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C類項目為已批復同意立項、可繼續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

  項目代碼由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配置、管理,作為識別項目的最終依據。項目代碼與項目名稱配合使用,區政府各職能部門、項目單位、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代碼管理項目。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草案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由區政府黨組提請區委常委會議審定,并由區政府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草案經區人大批準后,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及時下達執行。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草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未經區人大審批但需提前實施的,區發展改革部門可在年度計劃額度內預安排,由區政府將預安排情況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后下達執行。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在不突破年度投資總額及項目投資規模情況下,區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項目的進度調整年度資金安排。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的,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由區政府黨組提請區委常委會議審定,并由區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

  第三十四條 下達政府投資計劃應當列出:項目名稱、項目代碼、項目單位、項目建設單位、項目使用(或管養)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周期、建設規模、總投資、年度投資、主要建設內容、建設地址和其它應當說明的情況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需新增立項的項目以及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取消的項目,經按程序審定后報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章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必須堅持概算控制預算(招標控制價)、預算(招標控制價)控制決算的原則,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除應急救災工程外,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合理安排建設時序。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執行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建設質量監理制、建設安全責任制。

  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安全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和民防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等采購、招標應當嚴格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不得拆分工程,規避招標。

  第三十八條 項目單位與項目建設單位不同的,項目單位應當于完成施工圖設計審查、預算(招標控制價)備案并按規定完善項目用地、環評、水保、排水、工程規劃許可、消防等相關審批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與項目建設單位辦理項目及資料交接。

  尚不具備前款規定的移交條件但因特殊原因須提前辦理項目及資料交接的,由區政府分管項目及建設單位的區領導批準,但項目單位須協助項目建設單位繼續補充完善相關審批手續并移交建設單位。因相關審批手續不完善產生的問題由項目單位牽頭處理,項目建設單位配合。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于接收項目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開展工程施工招投標,并于招投標工作完成、施工合同簽訂后,根據項目建設資金需求向區發展改革部門申請投資計劃。申請材料應明確工程施工中標價、施工合同約定的建設工期、年度資金需求等,并附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等資料。

  項目建設工程所含的重要設備、材料,按照建設工程招標的規定采購;屬于單純設備購置類、信息化建設類項目的設備,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規定采購。

  項目建設單位在接收項目資料3個月內未組織開展工程招投標的,應當向區政府作出詳細說明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取得前期經費下達文件或資金申請報告批復后,即可開展施工招標。

  建設項目實行招投標告知性備案,尊重建設單位自主權,招標條件、招標組織應根據項目實際設置,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原則,招標人全面負責。區住建部門應做好指導,加強監管。

  需盡快開展實質性工作的民生實事工程、應急工程及其他工期緊急工程,依法采取簡易程序進行快速發包。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嚴格控制工程變更。因項目前期設計、勘察不到位或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單位(含使用單位)提出新的功能需求或標準而造成工程變更的,項目單位承擔變更主體責任;因后期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因素而造成工程變更的,項目建設單位承擔變更主體責任。發生工程變更時,由項目建設單位牽頭,項目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造價咨詢單位于5個工作日內共同確認。其中,涉及新的功能需求或標準的工程變更,項目單位應當就變更的必要性、可行性、經濟合理性等進行論證分析。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因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內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確需現場簽證的,應當由施工單位提出并提供相關資料,在簽證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發生時由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共同確認,并以設計變更或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形式完善手續,不得事后補簽。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工程變更后應當及時報區住建部門完善變更備案手續。未經備案的工程變更,不得納入竣工結算、竣工決算。

  工程變更可能造成項目總投資突破原批復概算的,須按照本條第一款變更責任主體劃分,分別由項目單位或項目建設單位提交區政府分管投資和項目的區領導召開工作會議審定。其中概算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且突破原概算10%以上的,經區政府審核后,報區人大常委會審議表決,表決通過后再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區住建部門對年度備案的工程變更進行匯總并報告區監察部門。區財政部門憑區住建部門的工程變更備案回執及項目建設單位的進度報表同期支付變更進度款。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支付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項目單位或者項目建設單位憑下達的政府投資計劃和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代建(或代建總承包)合同等資料辦理付款手續。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顚S?,項目建設單位牽頭負責對政府所投入的建設資金使用進行監管。

  政府與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的項目,由項目單位監督其他出資人的資金同步到位。

  第四十二條 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制度,政府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成果、文件等資料應當按照《深圳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整理、歸檔管理。

  項目建設單位及項目單位是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落實領導責任制和相關人員崗位責任制,加強同步管理工作。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6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檔案移交時限另有規定的除外。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參建的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移交工作。

  區住建、環水、交通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的監督管理,督促政府投資項目各建設主體做好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移交工作。

  涉及電力、給水、排水、污水、燃氣等地下管網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及時進行竣工測繪,并將電子資料上報市規土部門辦理入庫。

  區績效部門應當將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納入績效考核。

  區審計等有關部門在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稽察或檢查時,應當將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的形成質量(包括文件的原始性、記載內容的真實準確、簽署用章的完備有效等)納入稽察或者檢查范圍,以確保檔案的完整、準確和有效利用。

第六章 政府投資項目驗收、結算、決算及后續管理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可根據工程實際選擇聯合驗收或分項驗收。按照國家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具備驗收條件的,由區住建、交通、環水等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建設單位的需要,牽頭組織規土、消防、人防、檔案、市政公用等部門和單位限時聯合驗收或部分聯合驗收,統一驗收竣工圖紙、統一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建設單位需要采取分項驗收的,由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并聯組織驗收。

  對于驗收涉及的測量工作,實行一次委托、統一測繪、成果共享,驗收測量數據納入在線平臺。

  限時聯合驗收或部分聯合驗收的具體辦法由區住建部門另行制定。

  政府投資項目未經工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單位或管養單位不得接收。

  本條所稱工程驗收,包括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竣工驗收以及規劃、消防、民防、環評、水保、排水、防震、綠色建筑、特種設備等有關工程專項驗收。

  第四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于工程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與使用單位或管養單位辦理工程實物移交手續,使用單位或管養單位應當在收到移交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辦結接收手續,并明確相關責任。其中,公共房屋工程項目由區公共物業管理部門組織項目建設單位與使用單位辦理實物交接手續。

  工程實物及資產移交后,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項目管養單位申請資料,按規定做好項目管養經費保障工作。其中,公共房屋工程項目需憑區公共物業管理部門簽訂的《寶安區政府物業委托管理責任書》向區財政部門申請核撥管養經費。

  第四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于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驗收合格后90日內完成竣工工程結算報告編制,并委托列入市、區預選中介機構庫的社會中介機構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第四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會同項目單位于政府投資項目竣工結算審核后90日內完成竣工決算報告編制,并報送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于收齊項目建設單位提交的竣工決算資料之日起60日內出具竣工決算審核意見,并抄送區發展改革、財政、審計、住建和監察部門。

  第四十七條 單純設備購置類、物業購置類、規劃研究類、技術服務類等不涉及工程建設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建設單位)憑相關合同、協議等文件自行負責竣工結算、決算的編制和審核。

  第四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會同項目單位于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核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編制,并報區財政部門審核,區財政部門應當于60日內作出批復,并抄送區發展改革部門。

  第四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于政府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30個工作日內與使用單位或管養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并由項目使用單位或管養單位按規定向區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產權登記。其中,公共房屋工程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于政府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30個工作日內向區公共物業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資產移交手續,由區公共物業管理部門按規定向區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產權登記。

  第五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后,決算投資不突破批復項目概算的,項目建設單位備齊相關資料向區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剩余投資計劃。區發展改革部門根據項目建設單位的申請,于10個工作日內下達項目剩余投資計劃。

  第五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后,決算投資突破原批復項目概算的,由項目建設單位牽頭、項目單位配合,提出決算總投資請示文件,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決算總投資經按上述程序審定通過后,項目建設單位再向區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剩余投資計劃。

  第五十二條 區財政部門根據區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投資計劃和項目建設單位申請資料,及時撥付工程質量保修金之外的剩余資金;工程保修期滿且承包商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保修義務,由項目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或管養單位確認后報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撥付工程質量保修金。

  第五十三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通過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或者運營的政府投資項目,組織開展項目后評價,并將項目后評價結果報送區人大常委會。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或者運營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會同項目單位編制項目績效報告提交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核,作為開展項目后評價的主要依據。

  項目后評價應當對項目建成后的實際效果與項目批復文件進行對比分析,對投資決策、建設管理、項目效益等方面進行全面評價,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項目后評價結果應當作為有關發展規劃和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與建設管理的重要參考。

  項目后評價的具體辦法,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 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年度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依法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區政府應當每年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年度投資計劃或具體項目涉及的重大事項組織特定問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五十五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在每一計劃年度內至少向區政府報告一次年度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區各相關職能部門依據其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監督檢查。

  區住建、環水、交通、規土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區的事權劃分,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依托“智慧寶安”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監督管理機制。區各有關部門、項目單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全過程跟蹤管理的要求落實管理責任。

  市、區黨委政府有明確進度要求的項目,由區督查部門納入全區督查系統跟蹤督查督辦。區各有關部門、項目單位、項目建設單位不按全鏈條管理規定填報項目進度信息的,由區督查部門予以通報。

  第五十七條 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社會參建單位管理,嚴禁掛靠行為。區住建部門負責建立區政府投資項目履約誠信考評系統,項目單位及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對工程咨詢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單位等社會參建單位進行履約考核評價,區住建部門綜合各項目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的評價作為社會參建單位進入寶安區建設市場的依據。對于綜合評價差的社會參建單位,由區住建部門通報批評,給予不良行為記錄并列入黑名單,評價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五十八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稽察制度。區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活動程序、概算控制、工程質量、工期、投資效益和資金安全等方面進行稽察。具體辦法由區審計部門另行制定。

  區審計部門應當與區發展改革、監察等其他項目監督部門建立檢查成果共享機制以及聯合稽察等協作機制。

  第五十九條 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機關作出的其他審計結論性文書,對被審計單位具有約束力。

  第六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接受社會監督。項目單位、項目建設單位及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管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施工現場和建成后的建筑物的顯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設置并公布舉報電話號碼或其他投訴舉報方式。任何單位、個人和新聞媒體都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中的違法行為。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六十一條 審批事項涉及的技術審查與行政審批分別管理,強化方案設計、技術審查機構的主體責任,方案設計、技術審查人員對其出具的結論終身負責。對已有獨立技術審查意見的,審批部門原則上只進行形式性審查;對于行政審批中附含技術審查的,審批事項的辦理時限包含該部門的技術審查時限。

  第六十二條 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監察部門會同區發展改革部門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暫?;蛘咄V鬼椖窟M行:

  (一)政府投資項目申報資料弄虛作假的;

  (二)委托沒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或設計單位編制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總概算、資金申請報告的;

  (三)擅自變更政府投資項目已批復文件內容的;

  (四)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造成超概算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項目進行: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

  (二)擅自改變設計方案及施工管理不善造成超概算的;

  (三)按照與經批準的初步設計主要內容不符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施工的;

  (四)違反工期定額管理規定壓縮建設工期的;

  (五)玩忽職守造成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嚴重浪費或者工程進度嚴重拖延的;

  (六)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員傷亡的;

  (七)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

  (八)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或協助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工程驗收、項目驗收、工程實物移交、資產移交、產權登記等手續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代理建設單位(含代建總承包單位)有本辦法第六十三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區有關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項目進行;拒不改正的,依法納入不良信用記錄;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工程咨詢機構、設計單位或者評審機構在編制、評估審核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總概算、資金申請報告時,有弄虛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三年內禁止其在寶安區范圍內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相關工作,給予不良行為記錄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相關資格或者資質;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審批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程序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的;

  (三)未按照規定程序調整項目總概算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十七條 區財政、審計、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試點推行代建制,利用市場專業化組織的技術力量和管理經驗,加快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符合條件的項目鼓勵通過PPP模式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建設。代建制及PPP模式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條 智慧寶安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由區信息化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十條 按本辦法規定實行告知性備案的事項,實行收件確認,項目單位對所申報備案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主體責任,部門對備案內容承擔檢查管理職責。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所涉金額“以上”的均包含本數,“以下”、“以內”均不包含本數。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渡钲谑袑毎矃^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寶安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版)〉的通知》(深寶規〔2017〕13號)同時廢止。

  此前區政府制定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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