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資發〔2015〕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
為加強林地保護,規范建設項目臨時使用林地行為,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全國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批復》(國函〔2010〕69號)以及《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現就加強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臨時占用林地監管的重要性
黨的十八大提出“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各個方面和全過程”,“控制開發強度,調整空間結構,促進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給自然留下更多修復空間,給子孫后代留下天藍、地綠、水凈的美好家園”。林地是國家重要的自然資源和戰略資源,是森林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根基,是生態文明建設的空間保障和物質基礎。加強林地保護,嚴守林地保有量生態紅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實施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落實用途管制”的根本要求,也是建設美麗中國的重要內容。
與永久占用林地相比,臨時占用林地雖然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期滿后要恢復林業生產條件,保持林地用途不變,但臨時占用林地通常需要對林地上的林木和植被進行清理,不僅損毀植被和土壤,甚至造成山體裸露,恢復成本極高。特別是有些臨時占用林地造成林地不可逆轉的損毀,對生態的影響可能要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消除。由于監管不到位,使用不規范,當前一些地方存在未經批準隨意臨時占用林地、以臨時占用為名永久占用林地、臨時占用林地選址不合理、不按批準內容使用、期滿不辦手續繼續使用、使用結束后不恢復林業生產條件、不按時交還林權所有者等現象,從而造成了林地和森林植被的嚴重破壞。對此,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提高認識,嚴把審批關,強化執法監督,切實加強對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的監管,確保臨時占用林地合法有序,到期后及時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恢復森林植被,防止臨時占用林地對森林資源造成永久性破壞。
二、嚴格控制臨時占用林地的范圍和條件
臨時占用林地選址應當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遵循生態保護優先、合理使用的原則??苫謴土謽I生產條件的臨時施工設施,選址應優先選擇宜林地、無立木林地,可利用質量差林地的不占用質量好的林地,盡量不占用天然林和喬木林地。不可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對山體造成破壞的采石、取土場等附屬工程臨時占用林地,不得使用Ⅱ級以上保護等級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不得使用重點國有林區內Ⅲ級以上保護等級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在縣級以上公路和鐵路兩側視野范圍內選址。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以及易發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區域臨時占用林地進行采砂、挖沙、取土等。禁止在國家級公益林地采砂、挖沙、取土。
三、切實加強對臨時占用林地的審批管理
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申請人應當提交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方案或者與林地權利人簽訂的臨時占用林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協議,包括選址合理性、期滿后能否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恢復措施、時間安排、資金投入等。對于依法設立安全保護區按臨時用地辦理手續的特殊占地(如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項目),需要提供有關規定要求的補償協議或證明。對于不可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要按永久使用林地補償標準支付補償。對于當地鄉(鎮)村、組同意,不需要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施工便道地等,應當由鄉、村或縣有關部門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補交臨時占用林地與永久占用林地的差額費用,不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辦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續。不得以臨時占地為名批準永久性占用林地,不得批準對林地表土層造成永久性破壞的建設項目附屬工程臨時占用林地,不可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采石(沙)場、取土場等應當辦理永久性使用林地手續。對存在未批先占和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延續臨時占用林地先行占用的,必須依法查處后再辦理延續審批手續。落實全面推進政務公開的政策,建設項目(不含涉密項目)臨時占用林地審批實行網上申報,審批結果通過網站向社會公布。
四、嚴格落實臨時占用林地期滿后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責任
臨時占用林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臨時占用期滿后,用地單位應當在一年內恢復臨時占用林地的林業生產條件。按照“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臨時占用林地單位為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法定義務人,必須對臨時占用林地承擔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義務,對出現違法行為承擔主體責任。
臨時占用林地單位要把落實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方案貫穿施工全過程,在施工設計時,應當盡可能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減少地表擾動范圍。在選址時,盡可能不占或少占林地,合理確定取土深度,嚴防和杜絕隨意使用或擴大臨時用地的規模。在施工中,嚴格按照批準文件和臨時占用林地合同約定的范圍、面積、用途使用林地,對地表土分層剝離、保存。在使用后,應當及時清除臨時建設的設施、表面硬化層,將原剝離的表土進行表土覆蓋,一年內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并經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后,交還給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臨時占用林地不能恢復原用途的,應當由臨時用地單位按永久性用地予以補償。
五、健全并落實臨時占用林地監管機制
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加強對被行政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對縣(市、區)存在多起不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實行區域限批。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轄區范圍內臨時占用林地的日常檢查,督促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使用林地。對未按臨時用地批準內容使用林地的,要責令限期改正;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拆除并將處理結果歸檔,允許公眾查詢。建立臨時使用林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驗收制度,臨時占用林地的單位完成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后,由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對臨時占用期滿后拒不歸還、未依法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或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的逾期不拆除的,依照《森林法實施條例》進行處罰。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臨時占用林地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每年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并督促指導各地開展臨時占用林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工作。對本轄區多次發生違法臨時占用林地、或期滿未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查處不力的,要追究地方政府相關責任人的責任??h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違反規定審批臨時占用林地,或者對違法臨時占用林地情況發現不及時、查處不力的,要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進行行政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地要嚴格執行《森林法》等法律法規,對未經審批臨時使用林地的,要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林業局各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要會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加強對臨時占用林地的監管。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國家林業局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