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
領導小組關于加強國有住房出售
收入管理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加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見》已經國務院批準,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1996年8月8日
關于加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見
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1996年7月3日)
為適應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為了調動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積極性,對其出售國有住房取得的收入,不再按比例上交財政,也不上交其他部門,全部留歸售房單位使用。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國有資產,各單位都要嚴格管理。
二、留歸單位使用的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單位住房基金,用于本單位職工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地方所屬的直管住房出售收入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用于住房建設、住房維修等支出。
三、出售國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必須全額存入住房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售房收入專戶”,其利息收入也要納入專戶,不得挪作他用。具體的管理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制訂。
四、各級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或房委會要加強對國有住房出售的管理。售房單位使用售房收入,要根據本單位售房建設、售房維修和售房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編制國有售房出售收入使用計劃,報售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或房委會審批。經辦銀行根據批準的使用計劃,以及當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住房建設計劃辦理撥付手續。未經批準,售房單位不得動用。
五、國有售房出售收入必須按規定的用途??顚S?,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凡截留或挪用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限期歸還,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懲處。
六、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的監督檢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建議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