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業農村廳2019年6月24日以粵農農規〔2019〕6號印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是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務,也是建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的迫切需要。為切實保障我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工作順利實施,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事項,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明確登記賦碼管理部門??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發放的業務管理工作。未設立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的地區由負責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登記賦碼發證工作。各類開發區等未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政管理部門的地區,登記賦碼工作由市級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承擔。
(二)嚴格登記賦碼對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的對象主要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后,將農村集體資產以股份或份額的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而成立的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組、村、鄉(鎮)三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稱應含有“經濟合作(經濟聯合)”或“股份經濟合作”字樣,且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組、村、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稱可以分別稱為經濟合作社、經濟聯合社、經濟聯合總社,或者股份經濟合作社、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F階段,我省已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粵府令第189號)辦理登記、刻制印章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暫不作名稱變更,新成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新的要求命名。為便于今后與國家政策相銜接,建議利用本次登記賦碼換證時機進行名稱變更。
(三)規范登記賦碼事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事項包括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稱,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明確組織類型、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員人數、資產情況、業務范圍、成立日期、有效期限、發證日期等。組級集體經濟組織名稱統一為“××縣(市、區)××鄉(鎮、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經濟合作社)”,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名稱統一為“××縣(市、區)××鄉(鎮、街道)××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經濟聯合社)”,鄉鎮級集體經濟組織名稱統一為“××縣(市、區)××鄉(鎮、街道)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經濟聯合總社)”,名稱中縣級行政區劃為市轄區的,應與其所在地市名稱連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后,取得《登記證》正本和副本各一份,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領取之日起生效。
(四)按期完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換證賦碼。已經取得組織機構代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于2020年底前完成換證賦碼工作。2015年以來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中,自行編碼發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換證賦碼工作。未按期完成換證賦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舊證照作廢。
二、業務流程
(一)登記賦碼
完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后新成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及時辦理相關登記賦碼手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可以按照程序進行登記賦碼。辦理流程如下:
1.確定經辦人,應為法定代表人或全體成員指定的委托代理人,經辦人辦理手續時需持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填寫申請表,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體情況,如實填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申請表》,經辦人、法定代表人簽字。
3.提供證明材料,包括縣或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文件或集體經濟組織成立證明文件,有關成員大會或經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會議決議、成員名冊、組織章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住所證明等;成員名冊、組織章程要同時提供電子版word文件,以便上傳至登記賦碼管理系統。
4.登記審核,登記賦碼管理部門要嚴格審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材料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立程序是否完備,確定其是否符合登記賦碼條件。材料齊全的,當場向申請人發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或不符合規定的,向申請人發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申請告知書》。
5.登記賦碼,對于符合登記賦碼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管理部門將其基本情況錄入全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管理系統、通過系統實時賦碼、打印《登記證》正副本并加蓋公章,以上手續需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
6.領取證書,證書印制完成后,登記賦碼管理部門及時通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領取證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時派人憑有效授權委托書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書》領取,并簽字確認,原則上領證經辦人應與申報經辦人一致。
(二)換證賦碼
本通知下發前已經取得組織機構代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期完成換證賦碼。辦理流程如下:
1.確定經辦人,應為原證書所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經辦人辦理手續時需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經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還需提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2.填寫申請表,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體情況,如實填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換證賦碼申請表》,經辦人、法定代表人簽字。
3.提供證明材料,包括原組織登記證書(或證明書)正本、副本,原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正本、副本、IC卡,組織章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等材料。遺失原組織登記證書(或證明書)正本、副本,原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正本、副本、IC卡的,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材料代替。
4.換證審核,登記賦碼管理部門要將相關信息與代碼中心逐一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當場向申請人開具收條收回原組織登記證書(或證明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IC卡等,發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或不符合規定的,向申請人發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申請告知書》。
5.換證賦碼,對于符合換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系統實時賦碼,打印《登記證》正副本并加蓋公章,以上手續需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
6.領取證書,證書印制完成后,登記賦碼管理部門及時通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領取證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時派人憑有效授權委托書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書》領取,并簽字確認,原則上領證經辦人應與申報經辦人一致。
(三)變更登記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原登記賦碼事項發生變更時,要及時向登記賦碼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辦理流程如下:
1.確定經辦人,應為原證書所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經辦人辦理手續時需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經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還需提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2.填寫申請表,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體情況,如實填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事項變更申請表》,經辦人、法定代表人簽字。
3.提供證明材料,包括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作出的變更決議、修改后的組織章程等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改組織章程,但未涉及登記事項的,要及時將修改后的組織章程報送登記賦碼管理部門備案。
4.變更審核,登記賦碼管理部門認真審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變更事項。材料齊全的,當場向申請人發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或不符合規定的,向申請人發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申請告知書》。
5.變更內容,登記賦碼管理部門根據申請,將變更內容錄入系統,打印新的《登記證》正副本并加蓋公章,以上手續需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
6.領取證書,證書印制完成后,登記賦碼管理部門及時通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領取證書,收回舊的組織登記證書正副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時派人憑有效授權委托書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書》領取,并簽字確認,原則上領證經辦人應與申報經辦人一致。
(四)證書補打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遺失或者損毀《登記證》的,應當在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報紙上聲明作廢,并向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市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方可申請補打:
1.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審核意見的申請補打《登記證》報告。
2.刊登聲明原《登記證》因遺失或損毀而作廢的報紙。
(五)注銷登記
對于撤村建居,且集體土地全部被征收、舊村改造全面完成、社會保障和社會事務管理與城市完全接軌、不具備繼續經營運轉條件、群眾提出注銷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進行注銷登記。擬申請注銷登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須經成員大會表決通過且登報聲明,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及時辦理銀行銷戶手續,交回《登記證》正本和副本、公章。對于撤村并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慎重開展探索,原則上不能打亂原集體所有的界限。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要密切配合,明確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改革工作。各級農業農村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業務主管部門的作用,積極作為,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確保登記賦碼各項工作順利有序開展。
(二)加強規范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辦理工作應通過全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管理系統規范進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嚴格工作程序和工作標準。省將定期對《登記證》的發放、使用等情況開展督導檢查。各市要按年度向省農業農村廳報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工作報告。對于仿造、變造證書或者違法制售、使用偽造、變造證書的,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依法查處;對于不按照要求使用、管理、印制證書的,要責成限期改正。
(三)加大保障力度??h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農村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工作機構,充實配備專職人員,確保登記賦碼工作事有人管、責有人負;要保證工作經費,配備專門的打印、存儲等設備,確保登記賦碼工作正常開展;要做好信息網絡安全防護、檔案管理等工作,確保登記賦碼信息資料安全、完整。首批《登記證》由省統一印制,根據各地實際需要發放。后續因變更換證等所需證書向省確定的供應商采購,印制費用由各級財政承擔。各級在負責辦理相關手續和發放證書過程中,不得另行收取費用。
本實施方案由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廣東省農業廳印發的《廣東省農業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證明書管理暫行辦法》(粵農〔2007〕1號)同時廢止。
附件: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申請表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換證賦碼申請表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事項變更申請表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申請告知書
6.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書(點擊下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