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現將《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定的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反映。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1月25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定的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和廣東省養老保險政策法規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7〕71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照國家規定確定廣東省為待遇領取地的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定條件
第三條 參保人同時符合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條件和繳費年限條件時,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ㄒ唬┠挲g條件:
1.按照《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在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崗位工作累計滿10年,在井下和高溫崗位工作累計滿9年,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崗位工作累計滿8年(具體工種目錄按國家規定執行),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所在地級以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2.有關女干部、女工人的認定,按照《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薪〔1999〕114號)、《關于貫徹粵勞薪〔1999〕114號文件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粵勞社〔2000〕200號)執行,在工人崗位上工作的按50周歲,在管理技術崗位工作的按55周歲,現崗位應以勞動合同中確定的崗位為準,凡在現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以現崗位認定其身份。女干部失業、下崗后,已不在干部崗位,與失業、下崗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其“現崗位”按照工人認定。
3.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人員,按照《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關于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女性人員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問題的復函》(粵人社函〔2010〕1010號)執行。其中未曾以職工身份參加養老保險的女性參保人需年滿55周歲,曾以職工身份參加養老保險且年滿50周歲時不在管理技術崗位工作的,現崗位按照工人認定,按年滿50周歲執行。
4.按照《關于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5〕14號),在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民團體或事業單位中擔任黨務、行政管理工作的相當于處級以上職務層次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年滿60周歲退休。如本人申請經組織批準的,可以在年滿55周歲時自愿退休。
5.符合《國務院關于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3〕141號)、《人事部關于高級專家退(離)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人退發〔1990〕5號)規定高級專家延遲離休退休的,按照上述文件執行。
6.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組織部門批準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按批準的本人退休時間確定退休年齡。
7.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按相關文件辦理。
判斷參保人是否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的年齡條件時不區分城鄉戶籍。
?。ǘ├U費年限條件: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
2.按照《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
第三章 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管理
第四條 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8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對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進行簡便靈活的領取資格認證(以下簡稱“年度資格認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首次核發參保人基本養老金時,主動告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應每年按照規定參加年度資格認證。
第五條 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8號)、《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關于對勞社廳函〔2001〕44號補充說明的函》(勞社廳函〔2003〕315號)等規定,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在年度資格認證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從次月起暫時喪失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停發或暫時停發基本養老金:
?。ㄒ唬┪赐ㄟ^年度資格認證的;
?。ǘ┫侣洳幻鞒^6個月,其親屬或利害關系人申報失蹤或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
?。ㄈ┮蛏嫦臃缸锉煌ň兓蛟谘何炊ㄗ锲陂g的;
?。ㄋ模┍慌芯幸?、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此類人員在暫時喪失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期間,不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對于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監外執行、假釋的人員,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標準繼續發放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按照第五條規定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暫停發放的情形消除后,可按照有關規定恢復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第(一)、(二)、(三)、(五)類人員,按暫停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進行補調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從停發之月起補發并恢復發放其基本養老金;第(四)類人員按服刑前最后一次領取的標準繼續發放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暫停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不予補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續發參保人基本養老金時發現多發待遇的,應及時追回。
第七條 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死亡或納入其它保障方式而移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從死亡或納入其它保障方式的次月起喪失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終止其基本養老金發放。因參保人(或其繼承人)延誤申報等原因造成多發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追回。參保人個人賬戶剩余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回。
第八條 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按照《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執行,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領取待遇,其它的養老保險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余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多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按規定清退。
第九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切實加強日常的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管理工作,維護基金安全和參保人的合法權益。對被實名舉報冒領或疑似符合暫停條件或喪失領取資格的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應通知參保人本人或其家屬或其管理單位協助進行核查,經查證屬實的,依法暫停其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從2019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屆滿時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視實際情況組織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