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年8月25日建設部令第81號公布 根據2015年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3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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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的監督工作,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等工程建設活動,必須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職能分工負責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規定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并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方可使用。
工程建設中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標準,現行強制性標準未作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關應當對工程建設規劃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應當對工程建設勘察、設計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階段執行施工安全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監理、驗收等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七條 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關、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技術人員必須熟悉、掌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八條 工程建設標準批準部門應當定期對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關、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強制性標準的監督進行檢查,對監督不力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建議有關部門處理。
第九條 工程建設標準批準部門應當對工程項目執行強制性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采取重點檢查、抽查和專項檢查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