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飲用水源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飲用水源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等十二項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飲用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深圳經濟特區飲用水源水質,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飲用水源保護工作由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飲用水源保護規劃和具體措施,并組織實施。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源,是指深圳市內集中供飲用的江河、湖泊、水庫、渠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資源。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對重要飲用水源地,應當根據水源水質保護的要求,提出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飲用水源保護區分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飲用水源保護區經濟建設、城市建設的規劃控制,調整產業結構和布局,控制飲用水源保護區人口規模,使經濟建設、城市建設與飲用水源保護協調發展。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開展飲用水源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水污染防治和水源保護實用技術,鼓勵清潔生產。
對保護飲用水源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保護飲用水源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飲用水源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飲用水源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瀼貒矣嘘P飲用水源保護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飲用水源保護的法律、法規;
?。ǘ┘訌姳O督檢查,并做好協調工作;
?。ㄈτ绊戯嬘盟此|的陸域污染源進行監控;
?。ㄋ模┙M織建設飲用水源水質監測網絡,對飲用水源水質實施監測;
?。ㄎ澹嘘P部門調查處理飲用水源水質異常情況;
?。嘘P部門依法對飲用水源水質污染事故進行處理。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下設的水源保護機構負責飲用水源保護的具體監管工作。
第八條 市、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建設、水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飲用水源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其他飲用水源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居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督促居民遵守飲用水源保護法律、法規,做好所在區域內的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支持、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污染、破壞飲用水源的違法行為。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源所在地的植被保護和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生態林建設。
第三章 飲用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
第十一條 飲用水源保護的總體目標是:確保飲用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保障飲用水清潔、衛生、安全。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設立界碑。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改變、破壞界碑。
第十三條 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陆?、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
?。ǘ┫蝻嬘盟此w新設污水排放口;
?。ㄈ┫蛩畮炫欧?、傾倒污水;
?。ㄋ模┰O立劇毒物品的倉庫或者堆棧;
?。ㄎ澹┰O立污染飲用水源的工業廢物和其他廢物回收、加工場;
?。┒逊?、填埋、傾倒危險廢物;
?。ㄆ撸┫蝻嬘盟此w排放、傾倒污水、垃圾、糞便、殘渣余土及其他廢物;
?。ò耍╋曫B豬、牛、羊、兔、雞、鴨、鵝、食用鴿等家畜家禽;
?。ň牛Я珠_荒、毀林種果;
?。ㄊ┓?、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內實施的行為。
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內運輸劇毒物品的,應當報公安部門批準,并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擴散措施。
第十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行為外,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還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陆?、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ǘ┓?、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在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實施的行為。
在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垂釣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十五條 除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行為外,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還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陆?、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ǘ┻\輸劇毒物品的車輛通過;
?。ㄈ氖滦竽翗I活動和蔬菜、水果、花卉等種植經營活動;
?。ㄋ模┰陲嬘盟此騼葟氖戮W箱養殖和其他污染飲用水水體的養殖活動;
?。ㄎ澹﹥A倒、堆放、填埋垃圾、糞便、殘渣余土及其他廢物;
?。┰陲嬘盟此騼认礈?、游泳、行駛機動船、水上飛機和其他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實施的行為。
第十六條 本條例非禁止的、對飲用水源有影響的項目和設施,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或者在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十八條 在未劃定為水源保護區的飲用水源地進行生產經營、開發建設和其他活動的,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水源保護工作。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當地居民易地發展,引導二級保護區內當地居民發展無污染生產經營項目。
第二十條 飲用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飲用水源保護區社會、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和飲用水源保護規劃,組織對生活污水、垃圾進行處理。
對未按照規定建成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或者達不到飲用水源保護要求的區域和單位,由市、區人民政府下達限期建成或者完善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任務。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籌措資金,用于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活污水和垃圾的集中處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水源保護區內的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出租給他人從事本條例禁止的生產經營項目和活動。
第二十三條 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畜禽養殖的清理和有關養殖設施的拆除或者關閉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生態環境、規劃和自然資源、水務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禁止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當方式排放污水。進行開發建設、生產經營和其他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源。
第二十五條 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其他水源地發生突發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源水體污染的,有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組織和居民,并在兩小時內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受調查處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獲知后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的加重并減輕其危害。
第二十六條 在飲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造成水源污染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采取停止生產、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緊急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破壞飲用水源保護區界碑的;
?。ǘ┻`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七項、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向飲用水源水體排放、傾倒污水、垃圾、糞便、殘渣余土及其他廢物,或者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傾倒、堆放、填埋垃圾、糞便、殘渣余土及其他廢物的;
?。ㄈ┻`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設立污染飲用水源的工業廢物和其他廢物回收、加工場的;
?。ㄋ模┻`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九項規定,毀林開荒,毀林種果的;
?。ㄎ澹┻`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在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或者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未劃定為水源保護區的飲用水源地進行生產經營、開發建設和其他活動,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ㄆ撸┻`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將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出租給他人從事本條例禁止的污染飲用水源的生產經營項目和活動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向飲用水源新設排污口,或者堆放、填埋、傾倒危險廢物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改正的,強制拆除或者代為處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ǘ┻`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運輸劇毒物品或者運輸中未采取有效防止污染措施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從事畜牧業活動和蔬菜、水果、花卉等種植經營活動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在飲用水源保護二級區從事網箱養殖、旅游、垂釣等活動污染飲用水水體或者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和其他污染飲用水水體的養殖活動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ㄎ澹┻`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在飲用水源水域內行駛機動船、水上飛機和進行其他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當方式排放污水,或者開發建設、生產經營和其他活動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源污染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造成地下水源污染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ㄆ撸┻`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發生飲用水源污染事故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未按照規定采取應急措施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在飲用水源水域內游泳、洗滌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水務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每人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八項規定,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內飼養家畜家禽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沒收違法用品、產品和違法所得,并對違法行為人按照養殖數量每頭家畜五百元和每只家禽一百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飲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組織或者個人,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采取有效的處理和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按照事故造成污染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標準處以罰款;對造成飲用水源資源損害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水務部門責令賠償國家的損失。
對造成飲用水源污染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造成飲用水源污染危害的組織和個人,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失的組織和個人賠償損失。
因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發生的糾紛,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理。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及其他自然環境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3年10月21日公布的《深圳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