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應對發生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核電廠事故及輻射污染事故(以下簡稱核應急),迅速、妥善、高效地控制和減少危害,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家核應急預案》,《廣東省民用核設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條例》、《廣東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核電廠事故以及輻射污染事故的處置工作。
1.4 處置原則
遵循國家核應急管理工作“常備不懈,積極兼容,統一指揮,大力協同,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方針,認真貫徹執行統一領導、各司其職、快速反應、高效處置的原則。
2 組織機構
2.1 省核應急組織
2.1.1 省民用核設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委員會
省民用核設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核管委)為我省核應急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其成員單位包括28個單位。
2.1.2 省核管委辦公室
省核管委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核管辦,設在省環保局),是省核管委的日常辦事機構,在省核管委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2.1.3 相關省核應急工作小組
省核管委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相關省核應急工作小組。省核應急工作小組包括核應急專家咨詢小組、監測小組、通信小組、醫療救護與輻射防護小組、公安小組、去污洗消小組、公眾宣傳與信息小組、隱蔽與撤離安置小組、交通保障小組、后勤保障小組、供電保障小組、氣象小組等。各工作小組可按職能垂直指揮下級對應工作部門的核應急力量。
2.2 各地級以上市核應急組織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明確相應的核應急機構,平時屬當地政府領導,核應急響應時受省核管委的統一指揮。
3 應急響應等級及處置措施
3.1 核電廠事故應急響應等級與響應行動
3.1.1 應急狀態與響應等級的區分
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廣東省核電廠事故應急狀態分為四個級別:應急待命、廠房應急、場區應急、場外應急。
3.1.1.1 應急待命
出現可能危及核電廠安全的工況或事件的狀態,但估計有時間采取預防性措施防止更嚴重事故狀態的出現。預期不會出現需要采取任何場外響應行動(如進行輻射監測)的放射性物質釋放。
3.1.1.2 廠房應急
放射性物質的釋放已經或者可能即將發生,輻射后果或可能的輻射后果僅限于廠房內部或核電廠局部區域。
3.1.1.3 場區應急
事故的輻射后果已經或者可能擴大到整個場區,但除在場區邊界附近外,預期場外其它區域的照射水平不會達到干預水平的狀態。
3.1.1.4 場外應急
事故的輻射后果已經或者預期可能超越場區邊界,預期場區邊界外的照射水平可能超過采取應急防護措施的通用干預水平。
3.1.2 應急狀態的確定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電廠的應急待命、廠房應急、場區應急三個應急狀態由核電廠的營運單位根據事故情況確定,并及時報告省核管委。
場外應急狀態由核電廠的營運單位向省核管委提出建議,省核管委決定是否要進入場外應急狀態。如決定進入場外應急狀態,要立即報請國家核應急委批準,經國家核應急委批準后,省核管委宣布進入場外應急狀態并通知核電廠的應急組織。在特殊情況下,省核管委可以按《國家核應急預案》的規定先決定進入場外應急狀態,同時報告國家核應急委。
根據核電廠應急狀態的分級,考慮到實際的應急工作的需要,對應于應急待命、廠房應急、場區應急、場外應急應急狀態,將全省的應急響應分為Ⅳ級響應、Ⅲ級響應、Ⅱ級響應、Ⅰ級響應。
3.1.3 應急響應行動
3.1.3.1 省核管委的應急響應行動
?。?)Ⅳ級響應。
了解情況,掌握信息。
?。?)Ⅲ級響應。
省核管委副主任兼省核管辦主任批準全省應急組織進入三級響應狀態,并授權省核管辦常務副主任簽發命令;向省核管委常務副主任、主任報告事故情況和全省響應情況。
?。?)Ⅱ級響應。
省核管委副主任兼省核管辦主任立即向省核管委常務副主任報告事故情況,請求批準全省進入Ⅱ級響應;立即到省核應急指揮中心開展工作。
省核管委常務副主任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省核管委主任,并根據省核管委主任的授權簽發Ⅱ級響應命令。
?。?)Ⅰ級響應。
省核管委副主任兼省核管辦主任立即向省核管委常務副主任報告事故情況并建議全省應急組織進入Ⅰ級響應;命令省核應急指揮中心做好Ⅰ級響應準備;向國家核應急委報告事故情況;將核電廠的建議交專家組討論。
省核管委常務副主任立即向省核管委主任報告事故和響應情況,建議立即批準進入Ⅰ級響應;命令啟動現場指揮所。
省核管委主任立即簽發請示文件,請求國家核應急委批準啟動Ⅰ級響應,在批準后宣布進入Ⅰ級響應;在緊急情況下,也可先決定進入Ⅰ級響應,并立即向國家核應急委報告;迅速到達省核應急指揮中心主持工作(省核應急指揮部正式成立);向省委書記、省長報告核電廠事故和響應情況;組織和指揮場外應急防護行動;可指派省核管委常務副主任率部分指揮人員前往事故現場指揮部工作;及時發布必要的應急信息,引導輿論導向。
3.1.3.2 省核應急各工作小組響應行動
?。?)Ⅳ級響應。
各組聯絡員保持通信聯絡暢通,做好應急準備。
?。?)Ⅲ級響應。
全省核應急各工作小組及當地應急組織啟動相應響應程序;省核應急監測、通信、公眾宣傳與信息、去污洗消等核應急工作小組的部分人員向現場出發,核應急各工作小組加強對下級對口部門的指導和支援,并做好投入響應的準備工作。
?。?)Ⅱ級響應。
省核應急監測小組在下風向進行巡測,實行海上監測和控制;省核應急去污洗消小組就位特勤消防大隊的人員檢測去污室,對核電廠撤出人員進行檢測去污;省核應急醫療救護與輻射防護小組向煙羽應急計劃區發放碘片及其他應急藥品,并在特勤消防大隊設應急人員輻射劑量監測和碘片發放點;省核應急交通保障小組設一類交通控制點,控制和疏導應急通道,特許通行證啟用,組織對核電廠撤出人員的運輸等支援。
省核管辦發布應急信息,接受公眾咨詢和收集公眾反映及輿論;全面對事故后果進行預測評估,組織專家咨詢組人員到位。
?。?)Ⅰ級響應。
省核應急工作小組迅速啟動,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和程序全面投入應急工作,實施命令所要求的各種應急響應,確保核電廠及周圍公眾、環境的安全。
3.2 輻射事故應急響應等級與響應行動
輻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術和放射源應用、放射性物質運輸、鈾礦冶及放射性伴生礦發生的輻射污染以及放射性物質散落或丟失在環境中的事故。
3.2.1 輻射事故的等級劃分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從重到輕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四個等級。
3.2.1.1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I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質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放射性物質大面積釋放、泄露事故;鈾礦冶及放射性伴生礦“三廢”(即廢水、廢料、廢渣)處理設施失控,造成放射性物質大量向環境釋放,直接威脅飲用水源安全和當地群眾生命健康。
3.2.1.2 重大輻射事故
I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放射性物質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放射性物質泄漏或局部污染;鈾礦冶及放射性伴生礦“三廢”處理設施失控,放射性物質污染到三類以下水體或可能威脅飲用水安全和當地群眾生命健康。
3.2.1.3 較大輻射事故
?、箢惙派湓磥G失、被盜、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放射性物質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涉及放射性物質少量泄漏和小范圍污染;鈾礦冶及放射性伴生礦“三廢”處理設施部分失控,放射性物質釋放可能對當地群眾生命健康和環境造成危害。
3.2.1.4 一般輻射事故
?、纛?、V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3.2.2 應急響應行動
3.2.2.1 省核管辦應急響應行動
省核管辦值班人員接獲輻射事故報告后,迅速報告辦公室負責同志。辦公室負責同志接到報告后,立即核實情況,初步判斷分析事故的嚴重程度,對發生的特別重大和重大輻射事故應采取以下措施:
?。?)迅速報告省核管委、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和國家有關部門;
?。?)迅速通知事故發生地政府核應急組織采取緊急措施,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輻射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
?。?)迅速將事故情況通報省公安廳、衛生廳等有關部門;
?。?)迅速組織輻射監測、醫學救護、后果評估等力量趕赴事故現場實施控制、救援和調查。
3.2.2.2省核管委響應行動
視情況啟動省應急指揮中心;派出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救援工作。
3.3.2.3 核應急各工作小組響應行動
省核應急監測小組:根據省核管委指令迅速趕赴事故現場開展輻射污染監測及放射性物質釋放的控制與事故的初步定性定級工作。
省核應急醫療救護與輻射防護小組:根據省核管委指令迅速趕赴現場開展救治工作。
省核應急公安小組:對丟失、被盜放射源開展立案偵查;根據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和省核管委指令、實施局部地區的現場封鎖和交通管制。
省核應急去污洗消小組:根據省核管委指令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對地區、道路、建筑物、人員、車輛等受放射性污染程度進行測量和污染去污洗消;開展放射性污染物的處理,控制放射性的進一步擴散。
其他核應急工作小組根據省核管委指令采取相應行動。
4 應急終止和恢復工作
4.1 核電廠事故應急終止和恢復工作
4.1.1 應急終止的條件
應急狀態的終止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事故(事件)已得到控制,現場已經或即可恢復到安全狀態。
?。?)放射性物質釋放已經停止或者已經控制到低于可接受的水平。
?。?)已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消除污染,保證公眾安全,事故可能引起的長期照射的后果降至最低水平。
4.1.2 應急終止的程序
應急狀態的終止在省核管委的統一協調下進行,執行下列基本程序:
?。?)應急待命狀態的終止:核電廠(或核設施)營運單位應急指揮部根據核電廠(或核設施)的特定狀態,決定并發布應急狀態的終止,并向省核管辦和國家核應急辦報告。
?。?)廠房應急狀態的終止:核電廠(或核設施)營運單位應急指揮部根據核電廠(或核設施)的特定狀態,決定并發布應急狀態的終止,并向省核管辦和國家核應急辦報告。
?。?)場區應急狀態的終止:核電廠(或核設施)營運單位應急指揮部根據核電廠(或核設施)的特定狀態,將終止應急狀態的報告報省核管辦和國家核應急辦后,由營運單位應急總指揮宣布。
?。?)場外應急狀態的終止:核電廠營運單位應急指揮部根據核電廠的狀態,將終止場外應急狀態的建議報省核管辦,省核管辦報請省核管委審定后上報國家核應急委,經批準后,由省核管委組織發布。
4.1.3 恢復正常秩序工作
核電廠事故后的恢復正常秩序工作由省核管委組織核應急各工作小組、地方政府和當地應急機構實施。
4.2 輻射事故應急終止和恢復工作
4.2.1 應急終止條件
?。?)事故得到控制并達到相應安全水平,或事故已消除。
?。?)事故導致增加的放射性水平已降到安全限值之內。
?。?)通過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已確定工作人員與公眾可以免受進一步污染照射,事故可能引起照射的長期后果降至合理的水平。
4.2.2 應急終止程序
輻射事故應急狀態的終止,參照核電廠應急終止程序執行。
應急狀態終止后如有需要,應當繼續進行環境放射性的巡測、采樣和評價工作。
4.2.3 恢復正常秩序工作
(1)根據輻射污染事故源的具體情況,將放射源或殘留放射性物質盡快恢復到安全狀態;
(2)對輻射污染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進行環境輻射監測,做好區域去污和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與處置工作;
(3)估算事故受照射人員的個人和群體劑量,對事故定性定級;
(4)評價造成應急響應的事故狀態,指導有關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估算事故損失,查找事故原因;
(5)評價應急期間所采取的一切行動、所有的應急日志、記錄、書面信息等;
(6)對應急響應方案和執行程序進行修改;
(7)省核管辦要及時組織相關單位總結事故應急工作,并在事故后一個月內向省核管委提交總結報告。
5 信息發布
5.1 核電廠事故的信息發布
事故的信息發布由省核管委組織實施;發布內容按照核電廠場外應急計劃要求進行。
5.2 輻射事故的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機構為省核管委;信息發布內容按照輻射事故應急預案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
6 應急能力的保持和保障
6.1 培訓和演習
6.1.1 培訓
對所有參與核應急準備與響應的人員進行培訓和定期再培訓。
6.1.2 演習
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習,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
6.2 應急工作保障
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進行應急準備、強化日常工作、為處置核應急事故(事件)提供可靠的保障。
6.2.1 力量保障
核應急各工作小組要保持一支與應急職責相適應的快速反應的應急隊伍。
6.2.2 裝備保障
各應急組織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和處置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監測、鑒定、檢驗等設備、器材,配備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
6.2.3 經費保障
核電廠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救援經費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確實無力全部承擔的,可由財政專項經費支持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