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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

時間 : 2019-07-05 11:43:03 來源 : 廣東省民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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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民?!?011〕22號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財政局(委),順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稅局,各縣(市、區)民政局、財政(稅)局: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1〕20號)和《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民發〔2010〕161號)的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在全省建立城鄉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合理確定發放對象范圍

  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的對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孤兒年滿18周歲仍在全日制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讀的,繼續享受孤兒基本生活費。各地縣(市、區)民政部門要依據有關規定確認孤兒身份,核準孤兒人數,做到應保盡保,并注意保護孤兒隱私權。

  二、科學制定孤兒養育標準

  我省確定孤兒最低生活養育標準為: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孤兒每人每月1000元。孤兒養育標準包含伙食費、服裝被褥費、日常用品費、教育費、基本醫療費和康復費,不包含兒童大病醫療救助費、寄養家庭勞務費等。各市、縣(市、區)應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以及不低于全省孤兒最低養育標準的原則,確定當地的具體養育標準,并按照上一年當地城鎮居民及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增長幅度,確定當年的養育標準,建立孤兒基本生活費的自然增長機制。

  三、切實落實孤兒保障資金

  中央財政從2010年起對我省散居和集中供養的孤兒按照月人均18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省級財政從2011年起對散居和集中供養的孤兒安排補助,其中對經濟欠發達地區14市和江門恩平市按月人均180元的標準補助,對江門臺山、開平兩市按月人均126元的標準補助,對珠三角地區(不含深圳)按月人均36元的標準補助。除中央和省補助資金外,落實孤兒最低生活養育其余所需資金,由各市、縣(市、區)財政安排。省屬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孤兒的最低生活養育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全額保障。從2011年起,孤兒基本生活費納入各級財政部門預算管理,各地要統籌安排好中央、省級和當地財政的補助資金。

  社會各界捐贈給兒童福利機構的款物要直接用于兒童撫育,不得沖抵孤兒基本生活費支出。

  四、嚴格申報審批程序

 ?。ㄒ唬C構內集中供養孤兒申請審批程序

  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由孤兒所在的福利機構負責提出申請并填寫《廣東省福利機構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申請審批表》(附件1),報所屬民政局審批;縣(市、區)民政局和市級福利機構填寫《廣東省福利機構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審批花名冊》(附件2)、《廣東省福利機構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審批匯總表》(附件3),報同級財政部門及地市民政局備案。各地市民政局匯總后報省民政廳備案。

 ?。ǘ┥鐣⒕庸聝荷暾垖徟绦?/p>

  1.申請。社會散居孤兒申請孤兒基本生活費,由孤兒監護人或本人(即孤兒已滿18周歲且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向孤兒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俟聝罕救嘶虮O護人填寫的《廣東省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申報審批表》(附件4);

 ?、诠聝杭氨O護人的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凼ジ改傅挠嘘P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其中:

  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戶口本銷戶頁或證明,或醫療衛生單位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殯儀館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火化證。

  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蹤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證明;

 ?、鼙O護人資格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如相關判決書、調解書、協議、公證文書、居(村)委會證明材料等)。

 ?、莨聝航?寸免冠照片2張。

 ?、薰聝阂褲M18周歲在全日制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讀的,需提交學校出具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吖聝簯艏诘卮澹ň樱┪瘯顚懙摹稄V東省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申報審批表》審核意見(附件4)。

  2.審核與審批。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在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縣(市、區)級民政局審批??h(市、區)民政局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審批通過的孤兒,為其發放基本生活費專用存折和銀行卡,與孤兒監護人簽訂孤兒養育協議(附件5,孤兒年滿18周歲的無需簽訂該協議),并將審批結果函告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3.備案??h(市、區)民政局填寫《廣東省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審批花名冊》(附件6)和《廣東省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審批匯總表》(附件7),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及地市民政局備案,并由地市民政局匯總后報省民政廳備案。

 ?。ㄈ翰荒芡晟葡嚓P手續的散居孤兒申請審批程序

  對暫不能完善相關手續的散居孤兒,由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民政局核查,在《廣東省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申請審批表》(附件4)提出審批意見。對審批通過的孤兒,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要督促其監護人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辦理宣告孤兒父母死亡(失蹤)法律文書,完善孤兒基本生活發放申請審批手續。

  五、孤兒基本生活費的發放

  孤兒基本生活費參照城鄉低保、農村五保保障資金發放辦法,實行社會化發放。

 ?。ㄒ唬┌l放渠道

  對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孤兒基本生活費,由各級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養育機構集體賬戶。

  對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由縣級民政部門統一為孤兒或孤兒監護人辦理銀行存折和銀行卡,孤兒監護人或孤兒本人憑戶口本或身份證、存折或銀行卡到開戶行領取孤兒基本生活費??h級財政部門直接劃撥到孤兒或孤兒監護人銀行賬戶。

 ?。ǘ┌l放時間

  2011年1月1日以前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會散居孤兒或送至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中央財政補助經費從2010年1月1日起發放,省級財政補助經費從2011年1月1日起發放。

  2011年1月1日之后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會散居孤兒,從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之日或送至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次月起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新增孤兒應及時申報審批。

 ?。ㄈ┩V拱l放

  孤兒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從次月起停止發放基本生活費:

  1.死亡的;

  2.年滿18周歲,且未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

  3.被依法收養的;

  4.原被認定為孤兒,現找到生父母一方的。

  5.年滿18周歲及以上仍在校全日制就讀的,畢業后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

  六、加強監督管理

 ?。ㄒ唬┙⒐聝簷n案,實行動態管理。各地要將審批發放工作與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結合起來,深入調查了解孤兒基本情況,及時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增發或停發孤兒基本生活費的手續,實現對發放工作的動態管理??h(市、區)民政部門和各級福利機構要按照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要求及時錄入孤兒信息,并在每月10號前更新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數據,逐步實現孤兒基本信息管理動態化和電子化,健全孤兒基本信息檔案管理制度。

 ?。ǘ┟鞔_法律責任,保障孤兒權益??h級民政部門應與社會散居孤兒的監護人簽定孤兒養育協議,明確監護人應依法履行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與10周歲以上的孤兒的監護人簽訂孤兒養育協議,應征求和尊重孤兒本人意愿。孤兒監護人發生變化的,應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辦理有關手續。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補助是普惠型社會福利政策,在認定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等困難對象時,孤兒生活費補助不計入家庭收入。

 ?。ㄈ┘訌姳O督指導,堅持??顚S?。各地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孤兒養育狀況的定期巡查和監督評估工作。孤兒基本生活費保障資金要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顚S?,嚴禁擠占挪用,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要追回虛報冒領的資金,并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紀處理。

  每年1月30日前,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財政局將本地區上年度集中供養孤兒和社會散居孤兒人數、資金安排等情況(附件3、附件7、附件8),以紙質和電子文檔兩種形式聯合上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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