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6年第四十七號主席令公布,以下簡稱“新保護法”)規定,現將部分水生野生動物保護行政許可事項予以下放。具體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據新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規定,“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核發審批”“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審批”和“外國人對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進行科學考察、標本采集、拍攝電影、錄像等活動審批”共三項行政許可項目下放至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除國務院規定由我部負責審批的國家重點保護物種的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申請事項外,我部將不再受理上述三項許可申請。
二、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不實行許可制度。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農業部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