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農〔2007〕125號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局,各縣(市、區)農業局:
為加強我省農藥安全使用管理,規范農藥藥害鑒定工作,保障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廣東省農業廳農作物農藥藥害鑒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廣東省農業廳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廣東省農業廳農作物農藥藥害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農作物農藥藥害鑒定工作,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和農業部《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使用農藥后,農作物生長、產量和質量等出現不良狀況,當事人或有關機構(以下統稱申請人)提出申請,由事發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以下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保護機構負責的農藥藥害鑒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作物農藥藥害鑒定由事發地縣級以上植物保護機構組織實施。對跨縣、市的藥害鑒定,可由上一級植物保護機構受理。
第四條 植物保護機構應當建立農作物農藥藥害鑒定專家庫。專家庫人員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農學、植物保護和農藥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ㄒ唬┯辛己脴I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ǘ┰谵r業科研、教學、管理、推廣等機構從事該專業領域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第五條 組織鑒定的植物保護機構應成立專家組進行鑒定。專家組成員從專家庫中隨機選派,必要時可由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派出或邀請種子、栽培、氣象、土壤肥料等方面專家參加。
第六條 專家組由一名組長和若干成員組成,人員為單數,不少于5人。
第七條 專家組的責任和義務:
?。ㄒ唬└鶕F場勘驗、農藥試驗、農藥檢測結果等進行分析評估,出具鑒定意見;
?。ǘ┙獯鹕暾埲颂岢龅呐c農藥藥害鑒定有關的咨詢;
?。ㄈ┎坏盟阶孕孤杜c鑒定結論有關的信息。
第八條 專家組成員與當事各方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到鑒定公正性的,應當回避,申請人可以口頭或書面向鑒定機構申請其回避。
第九條 鑒定申請應由申請人以書面形式向事發地縣級以上植物保護機構提出,說明鑒定的內容和理由,并提供如下材料:
?。ㄒ唬┥婕暗漠斒氯?;
?。ǘ┺r藥產品、標簽、農藥使用說明;
?。ㄈ┺r作物品種、種植時間、生育期;
?。ㄋ模┦┧幍攸c、時間、用量、方法和用藥期天氣等情況。
口頭提出鑒定申請的,應當制作筆錄,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十條 事發地縣級以上植物保護機構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核查,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受理:
?。ㄒ唬┥暾埲颂岢鲨b定申請時,鑒定的農作物生長期已錯過農藥藥害癥狀表現期,無法進行鑒定;
?。ǘ┦墚斍凹夹g水平限制,無法進行鑒定;
?。ㄈ]有提供農藥產品和標簽;
?。ㄋ模┯写_鑿理由判定不是由農藥藥害所引起;
?。ㄎ澹┮蚱渌蛘J為不可受理。
第十一條 申請人及有關當事人應當提供真實資料和證明,由于任何一方不配合或提供虛假資料和證明,對鑒定工作造成影響的,責任方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后果。
第十二條 專家組進行農藥藥害鑒定,必要時可通知申請人及有關當事人到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農藥藥害鑒定工作。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農藥藥害鑒定:
?。ㄒ唬┥暾埲司芙^到場;
?。ǘ┬梃b定的現場已不具備鑒定條件;
?。ㄈ┮蚱渌蛩厥硅b定工作無法開展。
第十四條 專家組做出鑒定意見,應以專家組成員過半數通過有效。
組織鑒定的植物保護機構根據專家組鑒定意見,出具農作物農藥藥害鑒定書。
鑒定書一式三份,一份交本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一份由組織鑒定的植物保護機構存檔,一份交申請人。
第十五條 農作物農藥藥害鑒定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暾埲嗣Q、地址、受理鑒定日期;
?。ǘ╄b定的依據;
?。ㄈ﹁b定過程的說明;
?。ㄋ模╄b定意見(是否藥害,藥害程度及對農作物造成的損失);
?。ㄎ澹┢渌枰f明的問題。
第十六條 植物保護機構應在鑒定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制作農作物農藥藥害鑒定書,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第十七條 申請人對鑒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向鑒定機構的上一級植物保護機構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并說明理由。
上一級植物保護機構應當按本辦法規定決定是否受理和重新組織鑒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鑒定意見無效,由植物保護機構重新組織鑒定:
?。ㄒ唬<医M成員收受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弄虛作假的;
?。ǘ┻`反鑒定程序,影響鑒定客觀、公正的。
第十九條 參加農藥藥害鑒定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接受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影響鑒定客觀、公正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干擾農藥藥害鑒定工作,擾亂鑒定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農藥藥害事故處理以事實為依據,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為原則。經鑒定是農作物農藥藥害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藥害賠償問題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在事發地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持下,按照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應在5個工作日內結束,不能達成調解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提請消費者協會、仲裁機構或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農作物農藥藥害鑒定書》格式文本由省植物保護機構統一印制。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