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局,西藏自治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總隊: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國發〔2017〕5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7年版)的通知》(國辦發〔2017〕51號)等有關規定,現將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內文化市場管理有關政策調整如下:
一、允許外國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在自貿試驗區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應當向自貿試驗區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等材料。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按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的有關條件和程序予以審批,審批結果報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備案。
二、允許外國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演出經紀機構
在自貿試驗區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應當向自貿試驗區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參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經紀機構的管理政策予以審批。
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中方控股或占主導權的中外合資、合作演出經紀機構舉辦跨地區營業性演出活動按照《文化部關于做好取消和下放營業性演出審批項目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13〕27號)有關規定執行;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外商獨資、控股或占主導權的演出經紀機構的服務范圍為設有自貿試驗區的省、直轄市,舉辦跨地區營業性演出活動由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審批。
三、允許外國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貿試驗區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按照《文化部關于實施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文化市場管理政策的通知》(文市發〔2013〕47號)、《文化部關于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調整實施有關文化市場管理政策的通知》(文市函〔2015〕490號)執行,報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備案。
在其他自貿試驗區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自貿試驗區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參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管理政策予以審批。
四、允許外國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娛樂場所
在自貿試驗區內的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自貿試驗區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參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辦法》對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的管理政策予以審批。
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對外資經營的娛樂場所使用的游戲游藝設備種類和內容進行審核。
五、其它適用范圍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從事上述文化領域經營活動,以及今后外國投資者在其他新設立的自貿試驗區內投資從事上述文化領域經營活動,均參照本通知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