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企業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經辦工作的通知
粵人社規〔2025〕17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7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經辦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2024〕177號)相關要求,做好病殘津貼經辦工作,切實保障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合法權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病殘津貼申領
?。ㄒ唬┥觐I條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申請領取病殘津貼,應符合以下條件:1.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2. 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最后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地級以上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按國家規定和程序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鑒定結論在一年有效期內的。
(二)申請渠道。參保人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后,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通過線上或線下渠道,向待遇領取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病殘津貼申請,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代為收取申請材料。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接受申請材料并出具收件回執;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三)申請材料。參保人員申領病殘津貼時,應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1.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申報表》。
2. 參保人員有效身份證件。
3. 居民戶口簿等法定戶籍憑證。
4. 待遇領取地或最后參保地所在省的地級以上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5. 參保人員本人已激活銀行賬戶功能的社會保障卡。
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場在省集中式系統中辦理病殘津貼申請登記業務,準確記錄參保人員提交申請的時間。
(四)最低繳費年限確定。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最低繳費年限以其符合條件的申請時點對應的最低繳費年限確定。多次申請病殘津貼的,以最后一次符合條件的申請時點確定最低繳費年限。
二、待遇領取地確定
?。ㄒ唬┐鲱I取地的判斷。申請受理地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員的參保繳費信息、戶籍信息等情況,按以下規則確定待遇領取地:省際待遇領取地的確定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相關規定執行。省內待遇領取地的確定參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8〕76號)相關規定執行。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恢復繳費后再次申領病殘津貼或申領基本養老金的,應按規定重新確定待遇領取地。
(二)養老保險關系歸集及歷史信息審核業務。待遇領取地確定后,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粵人社規〔2024〕17號)相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歸集、歷史信息審核等病殘津貼申領有關業務,并按規定將業務辦理結果告知申請人,其中,申請人對歷史信息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按照各地原爭議處理機制進行處理。
(三)特殊情形處理。各地市可結合“高效辦成一件事”、政務服務“打包辦”“一件事一次辦”等工作要求,優化病殘津貼申領及關聯業務的辦理流程,整合申請材料,提升辦事效率。在重復繳費處理、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等業務辦結后,社保經辦機構發現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不在申請地的,應指引參保人員向待遇領取地申領病殘津貼,重新歸集養老保險關系。
三、領取資格審核
?。ㄒ唬┵Y格審核。待遇領取地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病殘津貼領取資格進行初審,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病殘津貼領取資格進行審核。具體流程為:
社保經辦機構判斷待遇領取地、歸集養老保險關系、確認申請人出生年月、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申請時點等信息,于養老保險關系歸集及歷史信息審核等業務辦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省集中式系統將相關材料完整提交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初審(省直參保人員的病殘津貼領取資格申請提交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初審)。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收到送審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意見,初審意見應包括參保人員出生年月、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申請時點、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過數據共享、發函核查等方式核實)、病殘津貼起領時點、定期待遇終止時點等信息。初審部門應將初審通過或者不通過的理由在省集中式系統的意見欄中列明,并將相關材料通過省集中式系統提交給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收到初審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核決定(公示及公示期投訴舉報核實等情形,所需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定期通過信息比對、現場調查等方式核驗申請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真實性,并加強勞動能力鑒定相關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協同查處力度,共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二)公示程序。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后,應將相關信息發布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網站進行公示,同時轉申請人待遇領取地或者生活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其本人工作或者生活場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均不少于5個工作日。其中,申請人為職工身份的,原則上應在其本人工作場所進行公示(樣本見附件)。公示材料應存檔備查。
(三)出具正式審核決定。公示期滿且未發生投訴舉報的,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正式審核決定并提供給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正式審核決定應包括參保人員出生年月、認定的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申請時點、病殘津貼起領時點、定期待遇終止時點等信息。同時應注明審核決定依據的歷史信息審核結果由負責辦理相關業務的社保經辦機構作出,申請人對此項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徑向辦理歷史信息審核業務的社保經辦機構尋求爭議解決。
公示期間發生投訴舉報的,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轉初審部門進行核實,初審部門應在收到轉辦信息后10個工作日內核實相關情況(如涉及對勞動能力鑒定結果復核等情形,所需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根據核實情況對初審意見進行調整,并將相關材料(包括是否更改初審意見及理由等)送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四)領取月數核定。累計繳費年限不足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病殘津貼領取月數按以下規則確定:累計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領取月數為12個月;累計繳費年限在5年以上(含5年),每多繳費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領取月數增加3個月。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恢復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再次申領病殘津貼時,累計繳費年限仍不滿最低繳費年限的,按照累計繳費年限重新計算領取月數,已經領取病殘津貼的月數相應扣減。
四、待遇核定和發放
?。ㄒ唬┐龊税l。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正式審核決定,在收到審核決定的10個工作日內對審核通過的參保人員核定病殘津貼待遇。完成核定后出具病殘津貼待遇核定結論,依法送達參保人員,從參保人員申請次月起計發病殘津貼待遇,并在待遇核定次月將病殘津貼發放至參保人員本人的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其中,按照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領取病殘津貼的人員,其個人賬戶存儲額按規定按月進行扣減。
(二)待遇調整。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每年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為領取病殘津貼人員調整待遇,調整范圍為上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病殘津貼申領手續并按月領取病殘津貼的人員。調整所需資金,參照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規定,分別從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余額中列支。
(三)待遇重核。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累計繳費年限已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在領取病殘津貼直至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的當月,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根據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對病殘津貼進行重核,并告知參保人員,自次月起按重核后的標準發放。此項重核無需參保人員申請,由社保經辦機構在每月底前對當月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進行重核,重核時不再審核參保人員是否滿足最低繳費年限。
(四)資格認證。病殘津貼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參照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方式定期進行病殘津貼領取資格認證。
(五)待遇停發。病殘津貼待遇停發根據《暫行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經辦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2024〕177號)相關規定執行。
五、待遇銜接
?。ㄒ唬┻z屬待遇。參保人員在領取病殘津貼期間死亡的,其遺屬待遇按在職死亡人員標準執行,遺屬待遇領取地為病殘津貼待遇領取地。
(二)在職轉退休待遇。參保人員在領取病殘津貼期間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且申請彈性提前退休的,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向病殘津貼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應自發放基本養老金當月起停發病殘津貼。參保人員在領取病殘津貼期間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但未申請彈性提前退休的,病殘津貼待遇領取地經辦機構應在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按規定發放基本養老金并告知參保人員。
(三)病殘津貼待遇銜接。參保人員在《暫行辦法》實施前已按我省規定領取病殘津貼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暫行辦法》規定辦理待遇重核,并從《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發放。其中,重核后標準高于已領取待遇的,按重核后標準發放,并參加年度待遇調整;重核后標準低于已領取待遇的,暫按原待遇水平發放,待重核后標準經年度調待后高于原待遇時,按重核后標準發放。上述人員的病殘津貼資格認證、待遇停發、遺屬待遇等均按照《暫行辦法》實施后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其他
本通知從2025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稄V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粵人社規〔2024〕17號)有關條款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稄V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的經辦規程〉的通知》(粵人社規〔2023〕8號)從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廢止。
附件:1.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申報表
2. 公示材料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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