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廣東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公安消防總隊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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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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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進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2〕114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級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本級政府消防安全責任人,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要認真落實消防安全“一崗雙責”制度。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由省公安消防總隊負責)牽頭,會同省綜治辦、發展改革委、公安廳、監察廳、民政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文化廳、安監局組成考核工作組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工作組每年3月底前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上報省人民政府。
第五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求真務實的原則,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實地檢查和明察暗訪等形式,在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年度自評的基礎上實施年度考核。
第六條 考核工作實施細則,由考核工作組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結合消防工作實際研究制定并實施。
第七條 考核程序:
?。ㄒ唬┛己藴蕚???己斯ぷ鹘M根據年度工作實際,于每年1月5日前制定并公布考核方案、實施細則和評分標準。
?。ǘ└鞯刈栽u??己藢ο罂偨Y上一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況,對照考核方案、實施細則和評分標準進行自評,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自評情況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
?。ㄈ┛己藢嵤?。每年第一季度,由考核工作組按照考核方案、實施細則和評分標準逐項細化并進行量化評分。
第八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后,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向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第九條 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后的考核結果,作為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
第十條 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抄送考核工作組各成員單位。政府消防安全責任人要向省人民政府作書面檢討。
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要向省政府作書面檢討。
第十一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故意干擾、阻礙考核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務院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和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消防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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