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印發,標志著廣東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1+1+N”制度體系正式建成?!稌盒修k法》共11章68條,包括總則、管理機構及其職責、配置管理等內容,明確提出建立健全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管理機制,推動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公物倉建設,引導和鼓勵國有資產跨部門、跨地區、跨級次調劑使用。
“《暫行辦法》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認真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精神和具體要求,進一步將黨政機關習慣過緊日子要求貫穿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全生命周期管理,以法治化手段推動國有資產優化配置和節約、高效利用?!笔C關事務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
明確優先以調劑方式配置資產
誰來監管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暫行辦法》建立起“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三級監管體系。
圍繞把好配置資產這一“入口關”,《暫行辦法》要求,配置資產應以單位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為基礎,與自身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相結合。
關于資產配置標準,《暫行辦法》提出,應當按照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要求,根據國家及省有關政策、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對于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則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資產配置方式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稌盒修k法》明確,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無法調劑的,可以采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此外,《暫行辦法》強調,如果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能夠通過現有資產功能挖潛、修舊利廢或者通過公物倉調劑、共享共用滿足業務工作需要的,存在同類型資產閑置或者對外出租、出借的,原則上均不得新增資產配置。
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清理盤活資產
《暫行辦法》明確,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用于保障本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省直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用于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提出要嚴格規范資產出租出借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省直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設立營利性組織。
具體而言,《暫行辦法》要求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在出租資產時,按規定嚴格履行審批及備案手續,在采取評估等方式確定資產出租底價后公開招租,出租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省直行政單位對外出租的土地、房屋資產,應當逐步移交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代省政府集中統一管理。
在出借方面,《暫行辦法》要求予以嚴格控制,明確原則上不得將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借給非行政事業單位或個人。
《暫行辦法》提出,將建立健全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管理機制,推動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公務倉建設,引導和鼓勵國有資產跨部門、跨地區、跨級次調劑使用。
《暫行辦法》還要求,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資產清理盤活工作,其閑置土地、房屋資產原則上移交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統籌管理利用。對于存量較多、通過市場化方式處置可更好發揮效益的資產,可通過市場化處置方式予以盤活。
明確閑置資產應優先在省直單位間調劑利用
聚焦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7類符合處置的具體情形,提出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事業發展需要、資產使用狀況等,綜合確定如何處置國有資產。
《暫行辦法》規定,如果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國有資產,原則上應當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拍賣、公開招標、掛牌等公開競爭方式進行處置,并嚴格控制非公開協議方式。
此外,《暫行辦法》還對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跨級次無償劃轉予以進一步規范,明確閑置資產應當優先在省直單位之間調劑利用,確實無法調劑需要跨級次無償劃轉的,嚴格按照審批權限進行審批。
對于因重點項目建設需要處置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土地、房屋類國有資產的情況,《暫行辦法》要求有關部門應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征求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財政廳意見。
《暫行辦法》還明確,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規范設置資產管理臺賬,依規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并依規做好資產盤點和清查核實工作,及時收取各類資產收入,確保國有資產收入應收盡收、應繳盡繳,賬賬相符、賬實相符。